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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e安驰债权转让协议 - 服务大厅 - 支付宝

协议编号: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投资申请号:

 

融资人代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融资申请号:

 

鉴于: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融资人代理人”)已经获得融资人授权,代理融资人在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宝”)发布融资项目需求信息,并通过招财宝平台向投资人转让融资人持有的应收账款。

2、经招财宝平台的撮合,投资人同意受让融资人持有的应收账款,融资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投资人。

经各方协商一致,现就上述应收账款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定义

除非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1 招财宝平台:指由招财宝开发并运营的(网址为:88.taobao.com/zhaocaibao,及招财宝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其他网址),向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投融资信息发布与管理、投融资交易管理、交易资金结算(由支付机构提供)等服务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

1.2 投资人:指经招财宝撮合,受让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融资人的应收账款的自然人。

1.3 融资人:指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并在满足本协议约定条件时转让其应收账款的企业。

1.4 债务人:指承担投资标的未来到期付款义务的自然人或企业。

1.5 投资标的:是指融资人基于国内贸易、国内工程或其他国内合法基础交易产生由银行提供付款保障的应收账款,包括国内信用证项下经开证行确认付款的应收账款、银行付款保函担保的应收账款以及银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保理服务的应收账款,以及与该等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附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权益、违约金权益、损坏赔偿权益、担保权益、债权追索权。

1.6 受托人:接受投资人的委托,代理投资人对其所受让投资标的进行日常管理的第三方。

1.7 支付机构:指为招财宝平台用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等服务的机构。本协议项下提供前述服务的机构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

1.8 支付宝账户:指投资人申请注册的,以接受支付宝提供的查询、划转本协议项下款项等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账户。

1.9 融资总额:是指融资人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应收账款转让需求时所设定融资金额。融资总额以招财宝平台具体展示及记录为准。

1.10 筹集期:是指融资人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应收账款转让需求时所设定的筹资期限。该期限以招财宝平台具体展示及记录为准。

1.11 指定账户:与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相关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两类账户类型。具体适用的账户类型视实际情况确定。

1.12 服务费:指融资人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而向招财宝支付的费用。

 

二、投资标的

2.1 投资标的基本信息

投资金额

  元人民币

投资期限

 日

投资期间

  年 月D+1日(起息日)至  年 月 日(投资标的到期日)

起息日

投资标的转让日,即  年 月D+1日

投资标的到期日

  年 月 日

投资收益率

 年利率   %,根据实际融资天数按日计算(日利率为年利率/360)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

投资到期日

默认为投资标的到期日,如投资标的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投资标的到期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14:00点。投资本金收益到账时间一般为投资标的到期日。

融资人服务费

融资总额的千分之一

 

2.2 投资标的转移

本协议项下投资标的自融资人收到投资人足额转让价款(融资金额)、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投资人认购的投资金额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地转移至投资人。

2.3无追索权例外

2.3.1付款保函担保应收账款转让无追索权例外

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投资人拥有对民生银行的追索权,民生银行将投资标的本金及收益支付至招财宝平台指定的账户,用以偿付投资人

(1)付款保函开立银行因当地法院发出支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而未能履行付款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

(2)付款保函开立银行以单据伪造或应收账款债权人欺诈等其他欺诈情形为由拒付。

2.3.2 国内信用证应收转让无追索权例外

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投资人拥有对民生银行的追索权,民生银行将投资标的本金及收益支付至招财宝平台指定账户,用以偿付投资人:

(1)开证行因当地法院发出支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而未能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2)开证行以单据伪造或应收账款债权人欺诈等其他信用证欺诈情形为由拒付。

2.3.3由银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保理服务的应收账款转让无追索权例外

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投资人拥有对民生银行的追索权,民生银行将投资标的本金及收益支付至招财宝平台指定账户,用以偿付投资人

(1)应收账款或基础交易发生商业纠纷;

(2)出现因融资人在对应的基础合同项下欺诈等原因,基础合同的买方/债务人申请法院签发止付裁定或出现其他可能阻止付款的司法或行政行为。

 

三、各方承诺及权利义务

3.1 投资人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3.1.1 投资人承诺向支付宝及招财宝提供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有效,用于购买应收账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且符合招财宝的要求。

3.1.2 投资人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便在签订时本协议并没有融资人的信息、第二条及第五条的相关信息、签订日期信息等。投资人同意以前述方式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不可撤销及不可变更地授权招财宝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自主生成前述信息,且未经招财宝及融资人的同意,投资人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3.1.3 投资人理解并同意,投资金额从其支付宝账户划转之日起至起息日(不含)的这段期间内不产生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人有权从债务人处获得投资期间内基于投资金额的约定投资收益。

3.1.4 投资人同意并授权支付宝根据本协议约定从其支付宝账户中划转投资金额至融资人代理人的指定账户以履行其应收账款对价支付义务。投资人应确保在划转之时其支付宝账户或余额宝中有足够的资金以完成对价支付。

3.1.5 投资到期后,投资人同意并授权支付宝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投资金额本金及收益划转至其支付宝账户即视为投资人投资已获得偿付。

3.1.6 投资人应保证其支付宝账户状态正常,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

3.1.7 投资人理解并同意,招财宝不承担本协议项下投资人的任何资金损失风险,但因招财宝及支付宝原因导致投资人资金损失的除外。

3.2 融资人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3.2.1 融资人承诺向支付宝及招财宝提供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有效。

3.2.2 融资人应保证其应收账款转让已完成全部外部批准(如有)和内部授权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3.2.3 融资人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或签章确认等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便在签订时本协议并没有投资人的信息、第二条及第五条的相关信息、签订日期信息等。融资人同意以上述方式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招财宝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自主生成前述信息,且未经招财宝及投资人的同意,融资人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3.2.4融资人同意投资人委托支付宝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投资金额划转至融资人代理人的指定账户即视为投资人履行完毕受让应收账款的对价支付义务。

3.2.5 融资人代理人应保证其指定账户状态正常,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如因前述指定账户不正常导致的所有损失(如融资金额无法及时入账等)应由其自行承担。

3.2.6 融资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招财宝支付服务费。

3.2.7融资人已经就投资标的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及付款保障义务人,并已经取得债务人及付款保障义务人签署的令受托人满意的确认回执。但是,本协议项下经开证行确认付款的应收账款,由于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为债务履行人,只有在发生开证行到期未能足额付款的情形时,融资人代理人方将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开证行。

3.2.8 本协议项下投资标的转让前及转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债务人及付款保障义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

3.2.9 融资人向投资人或其受托人所披露的信息及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或单据准确、完整、真实、合法有效。融资人的代理人民生银行已经采取合理审慎措施对应收账款付款保障法律文本及相关印鉴进行了核查。

3.2.10 融资人承诺所转让投资标的不存在任何瑕疵,也不存在投资人行使权利的限制;融资人未在投资标的上设立或保留任何形式的质押或其他任何优先权利或权益,且未曾向任何他人转让。融资人与债务人之间就该笔投资标的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争议或纠纷,所转让的投资标的未曾与债务人有约定抵销、禁止或限制向第三方转让等事宜。

3.2.11投资标的转让后,未经投资人之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对所转让的投资标的的金额、付款人、付款期限、付款路径等直接影响投资人收款权利事项作出其他约定。应收账款转让后,若融资人收到任何债务人支付投资标的相关的款项,应及时将相应款项划转至招财宝平台指定的账户,用以偿付投资人。

3.2.12 如以上承诺和保证中的任一事项发生变化,融资人有义务在最短时间内将上述变化及时通知给投资人之受托人。

 

四、投资金额支付及投资收回

4.1 自支付宝将投资金额从投资人支付宝账户划转至融资人代理人的指定账户时即视为投资人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受让应收账款的对价支付义务。

4.2 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收回方式为到期一次性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融资人代理人和投资人之受托人应指示债务人或付款保障义务人将应收账款回款总额于投资标的到期日14:00前划转至投资人的指定账户,投资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或融资人指定的银行代为完成该等回款的划转。

投资人理解并同意,最终将本协议项下的投资金额本息或受偿款项划转至投资人的支付宝账户需要一定的时间,前述时间一般为融资到期日后的1-3个工作日。

 

五、投资标的付款保障

5.1 本协议项下的投资标的的付款保障方式为   :

5.1.1 由____________银行   分行作为开立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可转让的独立付款保函;

5.1.2由____________银行  分行作为开证行已经做出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电文的、延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

5.1.3由____________银行  分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

 

当债务人逾期付款时,投资人可以且仅能就受让的应收账款或上述一项付款保障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尽管有前款约定,对于投资人债权的实现,还须视受让的应收账款及本协议第5.1条约定的付款保障措施相关具体文件或协议的约定。招财宝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投资标的或任何协议进行审核,且对投资标的或任何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投资人最终能否通过上述还款保障方式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不作任何可实现的承诺,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

本协议展示的上述还款保障方式仅供参考,投资人应依独立判断而做出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5.2 投资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本协议附件一《授权委托书》中列明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投资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时签署本协议附件一中的《授权委托书》。投资生效后,投资人对与本协议项下投资标的有任何问题可联系本协议项下受托人,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咨询电话:   。

 

六、协议的签订、成立及生效

6.1 投资人和融资人签订本协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6.1.1 通过招财宝平台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

6.1.2 委托招财宝代为确认本协议;

6.1.3 经招财宝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或签章确认等方式)确认本协议。

6.2 本协议自投资人或融资人签订本协议之日(以两者孰后签订时间为准)成立。

6.3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协议生效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6.3.1 本协议已成立;

6.3.2 融资人设定的融资总额在募集期已全部募集完成;

6.3.3 招财宝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生成投资人与融资人信息、第二条与第五条信息及协议签订日期信息等要素,且本协议可在招财宝平台查询。

6.4 本协议生效后,招财宝将通知支付宝将本协议对应的投资金额从投资人的支付宝账户划转至融资人代理人的指定账户。

6.5 本协议未生效的,招财宝将不会通知支付宝从投资人的支付宝账户扣划相应的投资金额;如已划转的,划转的款项将由支付宝按原路退回至投资人的支付宝账户。

6.6 投资人与融资人同意以留存在招财宝平台的协议为准。

 

七、其他事项

7.1 投资人及融资人必须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招财宝认可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及还款,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投资人或融资人自行承担。

7.2 本协议项下融资记录等信息均以招财宝平台生成并公布的内容为准。投资人、融资人可以通过支付宝账户登录招财宝平台查询上述信息。

7.3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未经招财宝书面同意不得再次转让。

7.4 协议各方应对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协议主体之外的任何人披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监管、审计等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

7.5 协议各方知悉并遵守《招财宝平台服务协议》、《余额宝服务协议》、《余额宝代扣及自动转入服务协议(招财宝)》及招财宝平台制定的相关规则的规定。

7.6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各方意图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7.7 协议各方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税费。

 

八、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投资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融资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民生银行    分行(受托人):

本人已签署协议编号为      - 的《债权转让协议》,按本人认购的投资金额受让了融资人持有的应收账款。基于上述情况,本人在此无条件、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代理投资人签署投资标的转移有关的法律协议、文本,持有其根据本协议受让的应收账款并对该等应收账款进行日常管理;

2、为保障投资人利益为目的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保理服务的银行;
3、对投资标的相关的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并要求融资人出具相关证明,保管投资标的项下的相关文件;
4、行使投资标的权利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到期时的投资款项回收,债务人及/或付款保障义务人违约情况下向债务人及/或付款保障义务人追索;
5、发生无追索权例外时主张权利;
6、当债务人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时及时通知投资人及招财宝;
7、履行投资人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人同意该等授权溯及受托人既往已实际行使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前述权利。

本授权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授权人: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最后更新:2016-12-28 07: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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