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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賴國昌名下賬戶違規買賣方大炭素 限製交易3個月

關於對賴國昌名下證券賬戶實施限製交易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賴國昌

身份證號碼:35040219XXXXXXXX12

經查明,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7月13日,投資者賴國昌名下證券賬戶在交易*ST八鋼、新疆城建、龐大集團、石化油服、北方稀土等股票過程中,多次出現買入風險警示股票超限,以漲幅限製價格頻繁、大量申報又頻繁撤銷申報等異常交易行為,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為此,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賴國昌名下證券賬戶已采取書麵警示、盤中暫停賬戶當日交易等自律監管措施,並要求其提交合規承諾書。2017年7月14日,賴國昌簽署了證券交易合規承諾書。2017年7月28日,賴國昌名下證券賬戶在交易方大炭素股票的過程中,再次出現了以漲幅限製價格頻繁、大量申報又頻繁撤銷申報的異常交易行為,違規性質較為惡劣。

賴國昌的上述交易行為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八條相關條款所述的異常交易行為。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5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八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決定對賴國昌名下的相關證券賬戶實施限製交易3個月的紀律處分,即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不得買入和賣出在本所掛牌交易的所有證券。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對上述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當事人可於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本所重申,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原標題:關於對賴國昌名下證券賬戶實施限製交易 紀律處分的決定)

最後更新:2017-08-15 22: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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