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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限購加碼:企業購房 拍賣房也需證滿兩年才能賣

昨天,東莞市住建局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東建房〔2017〕33號)》(以下簡稱《通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4月11日後購房(包括新建住房和二手房)的,需在不動產權證滿2年後方可網上簽約交易。

在莞領養老金的非戶籍居民限購一套新房

《通知》對特殊的非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的認定進行說明。

一、關於軍人購房問題。駐莞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能提供軍(警)身份證明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對其個人工作情況、居民身份證信息證明的,參照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條件執行。

二、關於非本市戶籍退休居民購房問題。在本市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沒有住房且能提供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明細的,隻可在本市購買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三、關於境外個人購房問題。境外個人在本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參照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條件執行。申請住房查詢時需按規定提交購房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文件、家庭關係證明文件以及個人所得稅或社保證明文件等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證明材料,需按有關規定進行公證、認證或轉遞,並附漢字文本。

企事業單位購房也“限售”

同時,《通知》對企業購房進行了“限售”。《通知》要求,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於今年4月11日零時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網簽時間為準),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2年後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於今年4月11日零時後通過拍賣所得的住房,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2年後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

另外,《通知》還要求購房人提交其本人支付或其配偶、直係親屬、兄弟姐妹代為支付的定金或首期款的電子進賬單予以認定,除此之外其他人代為支付的不予認定。

購房人提交的定金或首期款電子進賬單記載的進賬時間在2016年10月7日零時至 2017年4月10日24時之間的,予以認定。上述時間之外的,不予認定。

最後更新:2017-07-05 1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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