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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平台商戶運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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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條款
第一章 概述
一、 為了給微信用戶良好的使用體驗,保障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微信公眾平台服務的蓬勃、有序發展,製定本運營規則。
二、本規則適用於使用微信公眾平台微信支付進行交易的商戶、消費者以及與相關商品交易產生關聯的其他用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三、使用微信公眾平台微信支付服務,商戶必須閱讀並遵守《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騰訊服務協議》、《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及騰訊公司其他關聯產品的協議。用戶在微信公眾平台的任何行為,本規則有明確規定的,受本規則約束,本規則無明確規定的,騰訊有權酌情處理。
第二章 定義
四、微信用戶,指下載、安裝、使用微信軟件的用戶。
五、微信公眾平台用戶,指注冊、登錄、使用微信公眾帳號的個人或組織。
六、微信公眾平台微信支付,是指騰訊通過微信公眾平台向用戶提供的電子商務平台(以下也稱“微信支付”);
七、商戶,是指符合騰訊公司規定的條件並申請注冊微信公眾平台微信支付的微信公眾平台用戶;
八、消費者,指與商戶通過微信支付發生交易行為的微信用戶。
九、其他用戶,指包括訂閱用戶、其他微信公眾帳號用戶和微信用戶等與微信支付服務相關的用戶。
第三章 微信支付的開通
十、商戶應根據微信公眾平台的規則及指引申請開通使用微信支付服務,騰訊有權對商戶在申請服務時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進行核實、確認,並根據審核情況處理商戶的申請。
十一、商戶應確保其向騰訊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的真實、合法、準確、有效,並在上述資料實際變更時及時更新,且不得提供他人資料。否則,騰訊有權立即停止微信支付服務及關閉商戶公眾帳號,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商戶自行承擔;
十二、商戶成功開通微信支付後,騰訊有權根據商戶運營狀況要求商戶補充能夠證明其經營行為真實、合法的相關證明材料,商戶應遵守騰訊針對微信支付平台製定的相關規則,接受騰訊管理;
十三、商戶使用微信支付開展的任何經營活動都應在騰訊核準的經營類目範圍內進行,任何超出經營類目範圍的經營活動都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並獲得核準,否則騰訊有權停止向商戶提供微信支付服務;
十四、騰訊有權有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各行業發展動態及市場需求調整微信支付開通的條件;
十五、微信支付服務暫時未麵向以下微信公眾帳號開通:
(一)中國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個人及個體工商戶所注冊的微信公眾帳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以外(含港澳台地區)的個人或組織所注冊的微信公眾帳號;
(三)其他騰訊確定暫未開通微信支付服務的微信公眾帳號。
十六、以下商品或服務不適宜開通並使用微信支付服務:
(一)品牌標識未獲得國家商標總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商品或服務;
(二)品牌標識僅獲得純圖形商標的商標注冊證的商品或服務;
(三)其他騰訊認為不適宜開通並使用微信支付服務的商品或服務。
第四章 商戶運營行為準則
十七、商戶使用微信支付開展運營過程中,需尊重其他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尊重騰訊公司及包括其他公眾帳號在內的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商戶發布的信息、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均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如:發布侵犯他人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的文字或圖片,出售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專利權和版權的商品等;
(二)超出騰訊核準經營類目範圍售賣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
(三)篡改、違規使用微信支付技術接口的行為:商戶需保證其獲得的微信支付技術接口的安全與穩定,不得篡改及違規使用,騰訊有權定期檢查微信支付技術接口的安全性,若發現安全風險將立即啟動安全保障機製,以保護微信公眾平台所有用戶的資金安全;
(四)銷售國家法律規定所明確禁限售的商品(詳見《禁限售商品列表》);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騰訊規則的行為。
十八、商戶使用微信支付開展運營過程中應同時秉承誠信經營的原則,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 出售假冒商品:商戶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合法商品,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二) 虛假描述商品信息:商戶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詳盡、客觀、準確的商品描述,不得有隱瞞商品瑕疵、功能缺陷或誇大商品功效等可能誤導消費者判斷的行為;
(三) 違背交易承諾:商戶需嚴格履行與消費者約定,按照承諾的標準及質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 進行虛假交易:商戶不得通過不合法、不正當或不符合相關規則的方式虛構交易,提高交易信用,獲取虛假評價內容;
(五) 其他違背誠信經營原則的行為。
十九、商戶不得為了獲取便利或非法利益,與騰訊員工發生不正當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向騰訊員工贈予財物、款待、商業機會等;
二十、商戶應遵守微信公眾平台相關規則,若在經營過程中發現任何侵權行為,可依據《微信公眾平台侵權投訴指引》及《微信公眾平台侵權投訴反通知指引》進行投訴。
二十一、騰訊有權根據相關規則在不通知商戶的前提下對商戶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采取包括但不限於限製功能、刪除信息、封停帳號等限製性措施,若因商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法令或違反其對消費者的承諾或違反與騰訊的約定致消費者或騰訊受損時,騰訊有權使用商戶預繳的保證金進行賠付,保證金不足以賠償的,騰訊可以直接從商戶的待結算款項中扣劃,仍不足以賠償的,可以繼續向商戶追償。
第五章 交易處理準則
二十二、騰訊希望商戶與消費者能順利完成交易,如果出現交易糾紛,騰訊鼓勵雙方協商,友好解決問題;
二十三、對於交易雙方無法友好協商解決的交易糾紛,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商戶和消費者可以申請騰訊介入處理。
第六章 消費者行為準則
二十四、消費者與商戶交易過程中,需尊重商戶的自主經營權,不得強迫商戶提供不合理的服務;
二十五、消費者不得通過惡意評價等方式脅迫商戶以獲得不正當利益;
二十六、消費者在微信公眾平台微信支付進行的交易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第七章 其他條款
二十七、本運營規則為動態文檔,騰訊有權在必要時對其內容進行修改並更新,商戶應反複查看以便獲得最新信息。
禁限售商品列表
(一) 仿真槍、軍警用品、危險武器類:
1.槍支、彈藥、軍火及仿製品;
2.可致使他人暫時失去反抗能力,對他人身體造成重大傷害的管製器具;
3.槍支、彈藥、軍火的相關器材、配件、附屬產品,及仿製品的衍生工藝品等;
4.管製類刀具、弓弩配件及甩棍、飛鏢等可能用於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製器具;
5.警用、軍用製服、標誌、設備及製品;
6.帶有宗教歧視、種族歧視的相關商品或信息。(二)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品、毒品類:
1.易燃、易爆物品;
2.劇毒化學品;
3.毒品、製毒原料、製毒化學品及致癮性藥物;
4.國家名錄中禁止出售的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除外);
5.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6.介紹製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關教程、書籍。(三) 反動等破壞性信息類:
1.含有反動、破壞國家統一、破壞主權及領土完整、破壞社會穩定,涉及國家機密、擾亂社會秩序,宣揚邪教迷信,宣揚宗教、種族歧視等信息,或法律法規禁止出版發行的書籍、音像製品、視頻、文件資料;
2.破網、翻牆軟件及vpn代理服務;
3.不適宜在國內發行的涉政書刊及收藏性的涉密書籍、音像製品、視頻、文件資料;
4.國家禁止的集郵票品以及未經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批準製作的集郵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後發行的包含“中華民國”字樣的郵品。2.破網、翻牆軟件及vpn代理服務;
3.不適宜在國內發行的涉政書刊及收藏性的涉密書籍、音像製品、視頻、文件資料;
4.國家禁止的集郵票品以及未經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批準製作的集郵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後發行的包含“中華民國”字樣的郵品。(四) 色情低俗、催情用品類:
1. 含有色情淫穢內容的音像製品及視頻;色情陪聊服務;成人網站論壇的帳號及邀請碼;
2.可致使他人暫時失去反抗能力、意識模煳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類商品及人造處女膜;
3.用於傳播色情信息的軟件及圖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內容的音像製品;原味內衣及相關產品;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內容的動漫、讀物、遊戲和圖片;
5.網絡低俗產物。(五) 涉及人身安全,隱私類:
1.用於監聽、竊取隱私或機密的軟件及設備;
2.用於非法攝像、錄音、取證等用途的設備;
3.身份證及身份證驗證、閱讀設備;
4.盜取或破解賬號密碼的軟件、工具、教程及產物;
5.個人隱私信息及企業內部數據;提供個人手機定位、電話清單查詢、銀行賬戶查詢等服務;
6.出售、轉讓、回收,包括已作廢或者作為收藏用途的銀行卡;
7.汽車安全帶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隱患的汽車配件類商品。(六) 藥品、醫療器械類:
1.精神類、麻醉類、有毒類、放射類、興奮劑類、計生類藥品;非藥品添加藥品成分;國家公示已查處、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禁止生產、使用的藥品;
2.用於預防、治療人體疾病的藥物、血液製品或醫療器械;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進口,或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
3.注射類美白針劑、溶脂針劑、填充針劑、瘦身針劑等用於人體注射的美容針劑類商品。(七)非法服務、票證類:
1.偽造變造國家機關或特定機構頒發的文件、證書、公章、防偽標簽等,僅限國家機關或特定機構方可提供的服務;
2.抽獎類商品;
3.尚可使用或用於報銷的票據(及服務),尚可使用的外貿單證以及代理報關、清單、商檢、單證手續的服務;
4.未公開發行的國家級正式考試答案;
5.算命、超度、風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類服務;
6.汽車類違規代辦服務;
7.代寫論文、代考試類相關服務;
8.炒作博客人氣、炒作網站人氣、代投票類商品或信息;
9.法律谘詢、心理谘詢、金融谘詢、醫生在線谘詢及相關服務。(八) 動植物、動植物器官及動物捕殺工具類:
1.人體器官、遺體;
2.國家重點保護類動物、瀕危動物的活體、內髒、任何肢體、皮毛、標本或其他製成品,已滅絕動物與現有國家二級以上保護動物的化石;
3.國家保護類植物活體(樹苗除外);
4.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活體、內髒、任何肢體、皮毛、標本或其他製成品;
5.捕魚器相關設備及配件;
6.其他動物捕殺工具;
7.貓狗肉、貓狗皮毛、魚翅、熊膽及其製品。(九)涉及盜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軟件、工具或設備類:
1.走私、盜竊、搶劫等非法所得;
2.賭博用具、考試作弊工具、汽車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3.衛星信號收發裝置及軟件;用於無線電信號屏蔽的儀器或設備;
4.撬鎖工具、開鎖服務及其相關教程、書籍;
5.一卡多號;有蹭網功能的無線網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會員能用於蹭網的設備;
6.涉嫌欺詐等非法用途的軟件;
7.可能用於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各類短信、郵件、QQ/微信群發設備、軟件及服務。(十) 未經允許違反國家行政法規或不適合交易的商品:
1.偽造變造的貨幣以及印製設備;
2.正在流通的人民幣及仿製人民幣;
3.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的文物;
4.煙草專賣品及煙草專用機械;
5.未經許可的募捐類商品;
6.未經許可發布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博覽會、亞洲運動會等特許商品;
8.煙標、煙殼、煙卡、煙盒類商品;
9.大量流通中的外幣及外幣兌換服務;
10.郵局包裹、EMS專遞、快遞等物流單據憑證及單號;
11.國家補助或無償發放的不得私自轉讓的商品;
12.軍需、國家機關專供、特供等商品。(十一)虛擬類 :
1.未經國家備案的網絡遊戲、遊戲點卡、貨幣等相關服務類商品;
2.外掛、私服相關的網遊類商品;
3.官方已停止經營的遊戲點卡或平台卡商品;
4.比特幣、萊特幣等互聯網虛擬幣以及相關商品;
5.時間不可查詢的虛擬服務類商品;
6.網絡帳戶死保帳號以及騰訊QQ帳號;
7.Itunes帳號及用戶充值類商品;
8.虛擬代刷服務類商品;
9.不可查詢的分期返還話費類商品;
10.不限時間與流量的、時間不可查詢的以及被稱為漏洞卡、集團卡、內部卡、測試卡的上網資費卡或資費套餐及SIM卡;
11.慢充卡等實際無法在七十二小時內到賬的虛擬商品;
12.SP業務自消費類商品。(十二)其他類:
1.非法傳銷類商品;
2.由不具備生產資質的生產商生產的或不符合國家、地方、行業、企業強製性標準的商品 ;
3.經權威質檢部門或生產商認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國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銷售的商品,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以及含有罌粟籽的食品、調味品、護膚品等製成品;
4.商品本身或外包裝上所注明的產品標準、認證標誌、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商品;
5.手機直撥卡與直撥業務,電話回撥卡與回撥業務;
6.帶破解功能的手機卡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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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6-12-24 23: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