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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排汙權回購將有章可循
為鼓勵企業治汙減排,進一步激發對環保的投入,記者從浙江省環保廳獲悉,《浙江省排汙權回購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於7月3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誌著浙江省排汙權回購進入規範化時代。
排汙單位可以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汙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方式削減排汙權。排汙權回購就是指各級環保主管部門,無償收回或有償收購排汙單位削減的這部分富餘排汙權,將其納入政府儲備排汙權的行為。
目前,浙江納入排汙權回購實施範圍的指標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辦法對富餘排汙權的核定、回購價格、回購程序以及回購資金管理等內容都做了規定。
據了解,2017年6月,浙江永康市環保局從一家化工企業回購了節餘的二氧化硫排汙權指標每年51.2噸,節餘的氮氧化物排汙權指標每年39.9噸,回購資金共13.5萬元。
“借助市場化機製向企業回購指標,有助於增強企業參與治汙的積極性,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激發市場活力。”浙江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出台專項管理辦法,就是要規範排汙權回購行為,提高排汙權市場效益。
最後更新:2017-07-07 13: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