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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轉修訂掛牌條件指引 負麵清單廢止六方麵的變化要關注!

9月6日,全國股轉公司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掛牌準入的六大條件,增強可操作性。

並且,該《指引》將自今年11月1日起實施,實施後掛牌準入負麵清單不再繼續適用。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了國有股權設置批複的相關要求;

2。公司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於改製基準日”變更為“不得早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3。明確了申請掛牌公司下屬子公司的範圍和相關條件適用的標準;

4。細化了“營運記錄”與“持續經營能力”的具體標準;

5完善了“公司治理機製健全”的適用標準,列示了公司應建立的治理製度、增補了公司董監高人員任職資格限製情形;

6。細化了公司財務規範性的具體要求等。

這是不是意味著掛牌的條件提高了?

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強調,本次《指引》修訂並未提高掛牌準入門檻。

此次修訂中新增的國有股權設置批複、環保合規、持續經營能力界定、財務規範性、資金占用具體情形、失信懲戒等內容,早已在此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掛牌業務問答——關於掛牌條件適用若幹問題的解答》中發布,並未發生變化。

但值得注意的是,修訂中對“公司治理機製健全”、“營運記錄”要求的進一步細化、量化。全國股轉係統要求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公司營運記錄需滿足下列條件:

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不能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

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因研發周期較長導致營業收入少於1000萬元,但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3000萬元的除外。

報告期末股本不少於500萬元。

報告期末每股淨資產不低於1元/股。

同時,修訂將 “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製基準日”調整為“公司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股轉表示調整後,不會再出現申報材料中主體的法律形式不一致問題,如審計報告主體為有限公司,申報主體為股份公司,財務信息披露也可以保持統一口徑,有利於申請掛牌公司在申報前規範公司治理。

修訂的《指引》將於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同時2015年9月9日和2016年9月9日發布的《解答(一)》和《解答(二)》將同時廢止。

以下為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負責人就修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事項答記者問原文:

?本次《指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麵?

答:本次《指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麵:明確了國有股權設置批複的相關要求;公司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於改製基準日”變更為“不得早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明確了申請掛牌公司下屬子公司的範圍和相關條件適用的標準;細化了“營運記錄”與“持續經營能力”的具體標準;完善了“公司治理機製健全”的適用標準,列示了公司應建立的治理製度、增補了公司董監高人員任職資格限製情形;細化了公司財務規範性的具體要求等。

?本次《指引》修訂是否意味著掛牌準入門檻的提高?

答:本次《指引》修訂並未提高掛牌準入門檻:首先,本次修訂沒有突破上位規則中關於掛牌基本條件的規定,堅持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業務規則》框架內對六個掛牌基本條件進一步細化、進一步明確;其次,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將《問答》中的相關要求梳理並納入《指引》中,實現業務規則體係的規範化,修訂後《指引》中新增的國有股權設置批複、環保合規、持續經營能力界定、財務規範性、資金占用具體情形、失信懲戒等內容早已在《問答》中發布,並未發生變化;再次,本次修訂中對“公司治理機製健全”、“營運記錄”要求的進一步細化、量化,是為了貫徹國務院和證監會的監管政策、滿足市場發展需要、防控市場風險、便於公司和中介機構理解與操作,總體上未提高掛牌準入門檻。

?調整“公司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要求的原因?

答:本次修訂將 “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製基準日”調整為“公司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調整後,不會再出現申報材料中主體的法律形式不一致問題(如審計報告主體為有限公司,申報主體為股份公司),財務信息披露也可以保持統一口徑;相關調整有利於申請掛牌公司在申報前規範公司治理。

?進一步明確“營運記錄”相關要求的原因?

答:營運記錄是對公司曆史經營情況的反映,是關鍵資源要素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的實際體現。與業務相匹配的營運記錄,可以較好的反映公司商業模式是否具備可持續性。我們從公司與市場發展的雙重實際出發,在營業收入、股本、每股淨資產等方麵提出一定要求,既有利於引導公司根據自身實際合理規劃發展、參與資本市場,也有利於市場控製風險,為大多數中小企業提供穩定高效的資本市場服務。

?掛牌準入負麵清單是否繼續適用?

答:掛牌準入負麵清單相關要求發布後,對主辦券商完善推薦標準、提高掛牌公司質量、更好服務於科技創新類企業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鑒於負麵清單相關要求已成為各主辦券商推薦掛牌公司遴選、立項的標準,為便於掛牌條件適用標準的統一執行、形成明確的市場預期,經認真研究,我們在本次指引修訂中摒棄了掛牌準入負麵清單中不便於操作的相關要求,吸收了市場主體普遍接受且對市場發展和風險控製有利的部分要求,如將營業收入指標納入營運記錄要求等,掛牌準入負麵清單不再繼續適用。

最後更新:2017-09-07 00: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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