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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商所嚴防以自成交方式擾亂市場秩序的違規行為
鄭州商品交易所(下簡稱“鄭商所”)相關負責人18日向記者介紹了兩起以自成交方式擾亂市場秩序的案件。兩起案件中,相關人員均在某品種期貨合約上以自己為交易對象成交,造成該期貨合約價格較上一筆市場正常成交價累計大幅下跌。根據相關違規處理辦法,鄭商所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並將其紀律處分結果記入了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案件一中,客戶甲於2015年11月至12月間的三個交易日內,在某品種期貨合約上自成交各1手,造成某品種期貨合約價格較上一筆市場正常成交價累計大幅下跌。
鄭商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客戶甲上述交易行為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構成利用自成交手段擾亂市場秩序的違規行為。鄭商所掌握的相關證據證明客戶甲實施了上述違規行為。最終,鄭商所給予客戶甲暫停全部品種開倉交易1個月的紀律處分,並將其紀律處分結果記入了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案例二中,2016年3月的兩個交易日內,客戶乙在某品種期貨合約連續4次實施自成交行為,共計4筆8手。客戶乙自成交行為造成上述合約價格較上一筆市場正常成交價大幅下跌。
鄭商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客戶乙上述交易行為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構成利用自成交手段擾亂市場秩序的違規行為。鄭商所掌握的相關證據證明客戶乙實施了上述違規行為。最終,鄭商所給予客戶乙暫停全部品種開倉交易2個月並沒收其違規所得的紀律處分,並將其紀律處分結果記入了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該人士還表示,自成交行為是一種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連續買賣或者自我買賣的行為,自成交行為沒有真正的或者說真實的交易對手,通過自成交完成的交易不能為市場發現價格貢獻任何力量,相反卻會對市場形成正常、客觀的價格造成妨礙,屬於一種危害期貨市場功能發揮的違規交易行為,必須受到懲戒。上述案件僅僅是以自成交方式擾亂市場秩序的兩件個案,不具有普遍代表性。期貨市場參與人實施的所有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以自成交方式擾亂市場秩序的違規行為。
(原標題:鄭商所嚴防以自成交方式擾亂市場秩序的違規行為)
最後更新:2017-06-18 21: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