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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登:上周新增投資者數29.27萬 環比增加28%

據中證登7月18日消息,上周新增投資者29.27萬,前值為22.87萬,環比增加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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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最新六大細化安排:新股申購納入其中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一場持久戰,券商多個業務條線亦需參與其中。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監管部門近日召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專題培訓,明確要求,券商投行業務整體上納入適當性管理。

“網上申購的不做要求,網下的要做好,各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對股票、可轉債的風險分級情況,及了解客戶信息進度進行具體操作。”監管人士表示。

針對經紀業務適當性管理,監管人士要求,券商需要在開戶環節進行適當性管理,在授予相關交易權限後,執行投資者在該權限下買賣二級市場產品指令的,不重複適當性管理,即不做一一匹配等安排。

“但是,後續的持續更新和動態管理應當適用;開通新交易權限的,需要適當性管理。”監管人士還明確,券商銷售相關軟件或小程序時,按實質重於形式進行判斷,“實際上構成提供投資建議或薦股或推薦其他產品的,包括個股或者投資組合,都要進行適當性管理。”

多位接受券商中國記者采訪的投行人士均回應稱,目前正在落實適當性管理,按照公司內部統一編製的適當性製度來進行具體操作。“產品分級和客戶分級標準都是公司統一定,經紀、資管、投行(業務部門)執行就好了。”北京地區一家中型券商高管說道。

據了解,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至今,作為適當性義務主體的券商在具體落實《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下稱“《指引》”)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疑惑”。下文將逐一呈現監管部門提出的六大細化操作。

細化一:投行業務納入適當性管理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投資谘詢機構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以投資者買入金融產品為目的提供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櫃台交易等金融服務,適用本指引”。

這是《指引》第二條的規定,而針對條款中“銷售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的界定,多家券商出現了不同理解。

對此,監管部門近日明確,券商銷售金融產品,即包括自銷和代銷,“金融產品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產品,包括證券、基金、期貨、衍生品及其他。”

而針對提供相關業務服務,則以“列舉+兜底”的形式明確。“所列舉的服務不是全部,經營機構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個案判斷。”監管人士表示,並不是所有服務都需要適當性管理,為限定相關服務範圍並提供判斷依據,以“投資者買入金融產品為目的”作為界定性語言進行明確。如果證券公司提供的服務,其目的或結果導致投資者買入相關金融產品的,應當使用《指引》,進行適當性管理。

引發業內廣泛關注的是,券商投行業務整體上納入適當性管理。“網上申購的不做要求,網下的要做好,各公司可根據自身對股票、可轉債的風險分級情況,及了解客戶信息進度進行具體操作。”監管人士近日在內部培訓會上表示。

華融證券分管投行業務的常務副總經理張建軍向券商中國記者透露,華融證券投行業務的投資者適當性之貫徹執行主要從以下三個層麵展開:

一是製度的製定:根據監管部門提出將投行業務整體納入適當性管理的要求,華融證券根據自身對投行各類項目的產品特點和風險認知情況,分別製定了覆蓋IPO、公開增發配股、優先股、可轉債、定向增發,重組募集配套資金、可交換債等權益類及股債結合型融資產品,以及覆蓋公司債、企業債、金融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類融資品種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操作指引,並在全公司投行業務中予以貫徹執行。

二是開展相關培訓。

三是投行業務中對適當性全麵貫徹執行:自7月1日以來,華融證券已在股債不同融資領域踐行了最新的適當性要求。

“例如,我們已經在即將發行的某定增項目實踐操作中,已經將前述準備工作進行了恰當應用。在與監管部門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上報了符合包括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內的各項監管要求的發行方案,並按照該方案開展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經驗。值得一提的是,該項目也是適當性新規下整個市場首批三年期定增項目之一。債券發行方麵,我們也已經將最新的新規引入了發行中。”張建軍說道。

細化二:開戶環節進行適當性管理

針對券商經紀業務適當性管理方麵,監管人士明確要求,開戶環節進行適當性管理,在授予相關交易權限後,執行投資者在該權限下買賣二級市場產品指令的,不重複適當性管理,即不做一一匹配等安排。

但是,後續的持續更新和動態管理,應當適用。而按照“區別對待,新老劃斷”,投資者開通新交易權限的,需要適當性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監管人士要求,券商及其子公司、證券投資谘詢機構銷售相關軟件或小程序,需要按實質重於形式判斷,“實際上構成提供投資建議或薦股或推薦其他產品的,包括個股或者投資組合,都要進行適當性管理。”

細化三:投資者交易行為分析

《指引》第八條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普通投資者信息,通過投資者填寫《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方法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的設計應當科學、合理、全麵、通俗易懂。

對此,監管人士提出了以下五點細化操作要求:

1、綜合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方法很多,通用的是評估問卷;

2、問卷存在局限性,如何科學全麵易懂、投資者能否真實準確填寫是難點,容易流於形式

3、評估問卷參考模板,經營機構可以補充完善;其選項設計、分值設定、等級分值區間設置由機構按照要求確定;

4、不同機構對同一投資者評級不一致的問題:不能差別太大;

5、券商除了讓投資者填寫《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還可以進行“投資交易行為分析”來綜合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

除了通過讓投資者填寫的《投資者基本信息表》來了解投資者基本信息,監管人士要求,了解投資者的方式可以多樣化,包括機構主動查詢了解、由投資者填寫基本信息表、開展問卷調查、正式或非正式溝通交流等,普遍通用的做法是由投資者填寫基本信息表和問卷。

“基本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也需了解,經營機構需要履行了解投資者信息的義務。”監管人士表示。

細化四: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單錄”

《指引》第六條要求: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業投資者申請書,確認自主承擔產生的風險和後果;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資經曆等證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證明或一年以上投資經曆或工作經曆等證明材料。

證券經營機構完成申請材料核驗後還應該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投資者進行審慎評估。符合普通投資者轉為專業投資者的,應當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書麵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不符合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也應當書麵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審查結果告知和警示進行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對此,監管人士確認,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的,不必現場進行雙錄,可進行單錄。“單錄的是告知和警示的全過程,不是整個過程”監管人士表示,非現場情況下告知和警示符合要求的電子方式,是《電子簽名法》。

需要注意的是,非現場情況下的風險較大,對投資者提供的材料審核、告知、警示燈留痕要求高。

細化五:券商自行製定產品風險名錄

《指引》將投資者和金融產品分為五類五級,即“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C2、C3、C4、C5;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

具體劃分方法、標準及其變更,券商應當告知投資者,應當與普通投資者確認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結果,並以書麵方式記載留存,並根據《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列出相對應的產品或服務清單。

券商中國記者詢問多家券商後了解到,部分券商將采用征求意見稿中的產品風險等級名錄,而部分券商正在自家獨立的產品名錄清單。

監管部門近日明確,監管層不會製定統一的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這不現實,經營機構是適當性義務的主體,製定清單是行業自己的事,風險因素變化較快,動態調整,證券業協會沒法及時更新;這也涉及到商業機密,破壞競爭。”

各家清單不一致怎麼辦?監管人士表示,券商應自行製定產品名錄,描述各風險等級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特征,供行業參考,風險特征主要包括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複雜性、可理解性、流動性、透明度以及損失程度等因素。

“機構之間差別較大,不能自圓其說或沒有合理依據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監管人士要求,券商可以參考其他自律組織的產品風險名錄,但需要從嚴執行,最終仍是機構自己的事。

細化六: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界定

《指引》第十二條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願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此,監管人士近日提出了以下4點細化的界定要求:

1、隻是為了限製個別投資者,核心是保護。

2、考慮的維度:年齡、心智、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容忍度等,但需要依法依規。

3、不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者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者可以直接開戶交易,接受相關服務,而是在符合開戶年齡要求的前提下能夠成為投資者的自然人,適用本條。

4、此類人隻能購買R1中的產品。

此外,監管人士還強調稱,“匹配是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金融產品風險等級之間的匹配,”而向投資者銷售合適產品或提供合適服務,應當多維度判斷合適,不僅僅是風險承受能力與風險等級之間的匹配,“原《征求意見稿》刪掉投資目標匹配,不是說不考慮投資者目標與投資者相一致。”

對於“6個月”過渡期,監管人士也明確,過渡期安排“不是說7月1日起適當性管理不做了,”券商應當通過各種方式按照要求做適當性管理(新係統、老係統、手工等),隻有符合新規的適當性管理技術係統才給予六個月過渡期。(來源:券商中國)

最後更新:2017-07-18 2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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