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汽車大全
中國內地財富出海“首站”或遭稅收緊箍咒
7月1日起,CRS(共同申報準則)全球征稅在國內正式啟動。由於多邊征管公約隻對主權國家開放,香港和澳門目前暫不能獨立簽署該公約。
不過,香港有著自己的訴求。日前,OECD稅務中心主任帕斯卡爾透露,香港和澳門已經表達了他們加入多邊模式的興趣。“預計今年10月香港將適用中國中央政府簽署的多邊征管公約。”帕斯卡爾表示。OECD的全稱是經濟合作組織,它是CRS協議的製定者。
記者了解到,作為全球重要金融中心,香港認為多邊公約的適用範圍更廣泛。
一旦適用“多邊征管公約”,香港將像英屬維爾京或者開曼群島一樣,盡管自己沒有主權簽訂多邊公約,但可以享受公約所帶來的便利政策。香港作為自由港,通常是中國內地財富層資本出海的“首站”,若此舉成行,對於這一領域,將產生重大影響。截至本報記者發稿時止,國家稅務總局尚未就本報記者的采訪要求給出回複。
多邊交換成主流
在6月26日的視頻會議上,OECD稅務中心主任帕斯卡爾透露,香港和澳門已經表達了他們加入多邊模式的興趣。“預計今年10月香港將適用中國中央政府簽署的多邊征管公約。”帕斯卡爾表示。
目前香港在CRS上主要采取雙邊模式,即香港政府需要與其他夥伴國逐一單獨簽署針對CRS信息交換的雙邊《主管當局間協議》。雙邊模式的好處是雙方互惠,但這顯然與OECD的目標不同。
據悉,CRS 的概念主要來自美國的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FATCA)。目前CRS的征管模式主要包括三類:多邊模式、雙邊模式和歐盟模式。其中歐盟模式主要在28個歐盟成員國之間進行。
中稅國際相關負責人表示,多邊模式下,多國對多國的信息交換能夠極大的保證CRS在全球範圍的實施效果。以香港為例,多邊模式下的香港與全球其他所有已經簽署MCAA的93個國家和地區進行CRS下信息交換將具備多邊國際法律基礎。
如果香港繼續實施雙邊協議,將不被OECD與歐盟認為是在遵守信息自動交換(AEOI)與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下的新的國際信息交換機製。
在此背景下,香港政府開始在多邊模式上做更多的嚐試。所謂多邊征管模式主要指那些加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的國家,再簽署一份《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簡稱MCAA)就可以實現與其他國家的自由配對,從而實現涉稅信息的交換。
普華永道中國稅務合夥人傅瑾表示,采用多邊模式的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需簽署《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和《主管當局協議》,若多邊公約的參與方互相均有意向,則可建立夥伴關係,實現信息互換。
“采用雙邊模式包括中國香港、新加坡在內的少數國家或地區,中國需要與這些國家或地區另行簽訂雙邊信息交換的主管當局協議,才能實現信息互換。”
也就是說采取多邊模式的各國或地區,可以自由配對實現信息交換,但是雙邊模式則更多要看簽訂國的意願度。“雙邊是一個互惠的結果,任何一方有權拒絕簽約來交換本國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OECD“約談”下,目前全球已經有101個國家和地區承諾最遲將在2018年9月實施CRS下的金融賬戶涉稅自動交換,而這101個國家和地區中,有93個采用多邊模式。
享受公約效力
通過多邊模式來實現CRS全球反避稅的目標是OECD的初衷。在其“約談”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加入了多邊征管公約。
然而由於多邊征管公約隻對主權國家開放,因此香港並不能獨立簽署該公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2月發布的《關於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公告的解讀》第五條的解釋,公約暫不適用於香港和澳門。“不過香港和澳門可以像英屬維爾京或者開曼群島一樣,盡管自己沒有主權簽訂多邊公約,但可以享受中央政府簽訂公約的效力。”中稅國際人員表示。
事實上,早在今年3月,香港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發布了《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安排的最新情況》,報告指出除了之前已經達成協議的日本、英國外,中國香港還將在今年內與71個國家和地區達成主管當局信息交換雙邊協議。
時隔三個月後,6月7日,香港發布《2017年稅務第2號條例》,擬被納入香港的“CRS需申報國”名單的國家增加到75個,其中主要包括三類國家。
一是已向OECD表示有意與香港簽訂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稅務管轄區或由經合組織建議的稅務管轄區。二是香港稅務協定夥伴當中已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稅務管轄區。三是歐盟所有成員國。
作為曆史性突破,香港此舉受到OECD的關注。
記者了解到,上述75個名單中包括中國、韓國、新加坡、印度、荷蘭,新西蘭等國家。
對此,中稅國際相關負責人表示,香港立法委旨在2017年內將CRS信息交換關係覆蓋到所有已經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和稅收情報交換協議的國家/地區,如此一來,國際上至多有40多個國家可以從香港得到本國納稅人的金融賬戶信息。
截至目前,已有100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實施CRS,其中50個國家或地區(包括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承諾於2017年9月首次交換信息。
傅瑾表示,CRS要求簽署國應在本國金融機構實施統一報告標準,並在承諾的時間內開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交換其掌握的對方居民的金融賬戶信息,主要為了實現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務信息自動交換,從而威懾並打擊利用離岸賬戶進行跨國逃避稅收安排的納稅人。
7月1日,包括財政部、稅務總局等在內的六部門聯合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在2017年年底前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完成盡職調查、2018年年底前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完成盡職調查。
在盡職調查開始的一個月時間,包括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各大基金公司等境內金融機構已經開始對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
最後更新:2017-08-12 22: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