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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審委對上會企業詢問更加細化 IPO審核未放寬
7月1日至23日,39家上會企業中,33家獲通過,5家被否,1家暫緩表決,過會率為84.6%
39家上會企業中,33家獲通過,5家被否,1家暫緩表決,過會率為84.6%。這是截止到7月23日,7月份IPO申請審核的情況。而縱觀今年前6個月每個月的情況,《證券日報》記者經過統計後注意到,過會率分別是83.3%、77.8%、94.2%、85.7%、83.6%和72.5%。
“通過與以往月份的比較,84.6%的過會率,顯然不能說明IPO審核放寬。”一位來自沿海省份的券商人士昨日告訴《證券日報》記者。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把發展直接融資放在重要位置後,市場上出現一種觀點,認為IPO或進一步放寬。對於這一說法,證監會日前予以回應:將繼續按照依法監管、全麵監管、從嚴監管的工作要求,嚴把上市公司入口關,堅持問題導向,完善IPO現場檢查等工作機製,依法嚴格審核、嚴格監管,督促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歸位盡責,防止企業帶病上市。
事實上,對於企業帶病上市問題,證監會有過多次表態。而據了解,證監會在推動新股常態化的同時,發行審核工作中秉持的標準、理念從未改變,相應的IPO規則也都是公開透明、有法可依、有據可查的,並沒有因為發行審核節奏加快而放鬆審核要求。
從證監會的審核情況來看,發審委對上會企業的詢問更加細化,問題數量在3個以上已是家常便飯,而且所關注重點也是多點開花,比如,醫藥行業企業多數會被詢問商業賄賂問題,食品企業會被問及“舌尖上的安全”。
業內人士表示,從一定程度上來看,IPO發審常態化更加嚴格了監管層對於企業的要求。從近期監管層透露的信息來看,監管部門對企業IPO審核所執行的標準、流程均無變化。但隨著IPO企業數量的增多,初審環節和發審環節的審核否決率也在同步上升,大大壓縮了“帶病闖關”的空間。
上述券商人士表示,對擬IPO企業而言,千萬不要“帶病”上會,不管是“大病”還是“小病”,一定要抓緊治,企圖蒙混過關那是不可能的事。
另外,對於擬IPO企業的現場檢查力度加大,多部門監管協作加強。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曾介紹,今後證監會將對IPO企業實施常態化的現場檢查,督促發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
今年以來,已經有12家企業被抽中參加現場檢查。上市被抽中的企業中,目前已經有4家終止審查,分別是邁奇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東強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三諾聲智聯股份有限公司。
而根據證監會最新公布的數據,今年以來,已經有59家IPO排隊企業進入終止審核的隊伍。至於終止審查的原因,證監會曾給出過四方麵的原因: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異常、會計核算的規範性存疑、業績下滑、股權或戰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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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新股審慎發行邏輯 推動IPO常態化
此番為IPO直接融資正名,為IPO常態化正名,在堅持“IPO融資”同時,不啻於同時向“IPO圈錢”宣戰。可以預料,下一步監管部門將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要求,完善IPO基礎製度、強化IPO市場監管,紮牢基礎製度的籬笆,細化新股發行製度責任條款,凡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帶病上市”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將其轉為合法,將違反新股發行條件轉換成明確的法律責任,建立企業IPO違法終身問責機製,進而在源頭上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這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將發展直接融資放在重要位置。IPO作為直接融資的主要體現,被有關部門及相關市場主體以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及。自此,IPO無需再為股市行情的下跌“背黑鍋”了。但IPO要成為“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製度紮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係”的重要一環,得到投資者及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有力支持,僅在政策上不“背黑鍋”還不夠,還須在邏輯概念上正本清源,將“IPO融資”和“IPO圈錢”區別對待,在概念定位上明確:IPO融資沒有錯,IPO常態化也沒有錯,錯的是“IPO融資”和“IPO圈錢”概念混淆下被誤讀的新股發行邏輯。
“IPO融資”是擬上市企業通過特定交易所首次向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募集企業發展資金,公司與其實際控製人、投資者、社會借此共生發展,追求共贏;而 “IPO圈錢”則是擬上市企業控製人及其關聯人借IPO實現自身發展和個人財富最大化,是完全自利的行為。兩者盡管外在表現形式上形同,均體現為IPO,但目的卻截然相反。無疑,政策支持的直接融資方式是“IPO融資”。而“IPO圈錢”,體現為上市後大小原始股東“清倉式減持”,則是投資者詬病的對象,需要靠紮實的基礎製度、有效的市場監管等方式去全力遏製。
從這個意義上說,此番為IPO直接融資正名,為IPO常態化正名,在堅持“IPO融資”同時,不啻於同時向“IPO圈錢”宣戰。可以預料,下一步監管部門將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要求,完善IPO基礎製度、強化IPO市場監管,進而在A股源頭上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兼顧包容創新,回歸新股審慎發行的監管邏輯,將“IPO圈錢”消弭於萌芽狀態,使圈錢難以成行,更不用說常態化了。
相關機構對比近幾年創業板IPO企業上市前後業績的統計數據顯示,盡管創業板上市企業上市前均經曆了嚴苛的中介機構獨立調查及IPO審核過會程序,看起來已是優中選優,不過上市後,半數公司業績大幅下滑,其中部分更陷入了巨虧,且在大股東或特定目的投資者大幅減持前後,幾乎均陷入了“主業空轉”、增長乏力,不得不靠炒作概念維持股價的陷阱之中。從這些企業給中小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及對實體經濟造成的溢出效應看,過分盲目相信經營模式創新、對技術創新缺乏辨別是主因。就這層意義而言,堅持審慎發行的監管邏輯,依舊是IPO常態化的重中之重。
單就技術而言,從合規性和財務報表上辨別一家企業是“IPO融資”與“IPO圈錢”並不那麼複雜,查查一些常見的法律和財務指標就能做到,盡管總會有些例外,但多數情況下是準確的。譬如應收賬款高企、經營現金流為負,多數意味著該擬上市企業財務狀況堪憂,盈利能力差;而疑似“大路貨”的專利技術成為擬上市企業的核心技術或作為技術出資資產,則預示該企業沒有核心競爭力,出資也很可能不實。
此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肯定了直接融資的重要性,就是要在堅持IPO常態化的同時,讓IPO服務實體經濟,對IPO圈錢零容忍,回歸IPO審慎發行監管的製度邏輯——紮牢基礎製度籬笆、有效市場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要確保IPO常態化的健康持續,首先得紮牢基礎製度的籬笆,細化新股發行製度責任條款,將違反新股發行條件轉換成明確的法律責任,對於不符合發行條件通過財務粉飾、財務造假或選擇性披露等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應該明確規定屬於重大違法行為,自被有關部門查實認定之日起,直接進入退市程序,由有關責任人回購已發行的全部公眾股份,不得以其他責任負擔,譬如一般信息披露違法責任、行政罰款等,代替退市責任;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句話,凡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帶病上市”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將其轉為合法,不允許殼資源“補正”後繼續留在A股市場。
其次,對擬IPO企業不符合審慎性發行條件的,審核人員的審核應符合審慎標準。譬如,擬上市企業出現隱瞞關聯情況、應收賬款占比顯著高於同業、法定時段日常現金流為負、專利技術出資缺乏合理性、公司員工“五險一金”大麵積不合規、遭遇實名舉報等情形,負責審核的初審人員、發審委委員可要求法律或財務等專業機構出具專項核查文書,經核查決定通過的,應說明理由。該企業若事後被證明相關事項造假或粉飾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審核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複次,擬IPO企業及實際控製人、其他責任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因可歸責於其的原因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向投資者承擔全部責任;擬IPO企業實際控製人、企業上市前非公司員工投資者為履行上述可能的責任,應在公司上市後第一次減持股份之日起一年內減持所得全部提存質押;企業上市後第一個完整年度業績下滑超過50%的,質押期自動延長一年;業績下滑超過70%的,質押期自動延長兩年;業績下滑超過70%並虧損的,說明公司存在騙取上市可能,相關質押期自動延長三年, IPO證券服務機構也應將其全部證券服務收入予以提存質押三年。
第四,建立企業IPO違法終身問責機製,對於IPO過程中的非法行為,無論IPO企業的實際控製人、董監高管理層是否已變更,IPO過程中的實際控製人、董監高管理層均應承擔連帶責任,且不能免除現任實際控製人、管理層的相應責任。(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者係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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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發審委詢問更加細化 IPO審核未放寬)
最後更新:2017-07-24 0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