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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組建統一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 改革涉13個部門
9月26日,中辦、國辦印發了《建立國家公園體製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
國家公園是我國自然保護地的最重要類型之一,屬於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的禁止開發區域,納入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管控範圍,實行最嚴格的保護。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提出建立國家公園體製。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製改革總體方案》,對建立國家公園體製提出了具體要求。
國研中心社會發展部研究員蘇楊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此次發布的《總體方案》是我國自然保護地管理體製改革中的重要文件。不過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需要建立的並非國家公園這一實體,而是國家公園管理體製。國家公園體製改革涉及到13個部門,部門之間能否實現有效協調將是改革的一大挑戰。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從2015年開始我國已設立包括三江源、東北虎豹、大熊貓、祁連山、湖北神農架、福建武夷山、浙江錢江源、湖南南山、北京長城和雲南普達措在內的10個國家公園體製改革試點。
為何要建立國家公園體製
《總體方案》提出,改革分頭設置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的體製,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代表的自然保護地體係。
據初步統計,到2011年底,以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和森林公園等為主體的各種保護地麵積已接近我國陸地國土麵積的20%。其中,自然保護區麵積約占國土麵積15.59%,為所有保護地的3/4以上;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約占3%;其它區域則麵積很小。
各種保護地涉及的管理部門有林業、環保、住建、國土、農業、海洋、水利、科技、教育、旅遊、中醫藥等十多個部門;管理層級通常有國家和地方兩個級別,有些在地方級中還分設省、市(縣)級,其中自然保護區的情況比較典型。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各種保護地目前缺乏總體的、科學完整的技術規範體係。各部門製定自己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分類體係混亂,功能定位不夠合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過度保護”和“過度利用”的現象並存。
“各類保護區的公共管理職責不夠明確。中央、地方事權劃分不清,財政支出責任不合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過多過亂,基層管理能力薄弱,不少保護區管理機構難以開展基本的巡護管理、資源調查等活動。”王鳳春稱。
因此,國家發改委在解讀《總體方案》時強調,我國建立國家公園體製的根本目的,就是以加強自然生態係統原真性、完整性保護為基礎,以實現國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傳承為目標,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公園體製,建立分類科學、保護有力的自然保護地體係。
建立統一事權、分級管理體製
為此,國家提出要建立統一事權、分級管理體製。
其中,在建立統一管理機構上,整合相關自然保護地管理職能,結合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製、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製、自然資源監管體製改革,由一個部門統一行使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地管理職責。
對此,蘇楊建議,利用建立國家公園體製的機遇,設置對全國的國家公園進行統一行業管理的國家公園管理局。
王鳳春提出,從各國情況來看,在環境或者資源管理行政部門下設置專業化管理機構是比較可行的途徑。如美國聯邦政府在內政部下分設土地管理局、魚類和野生生物服務局、國家公園服務局;在農業部下設立森林服務局,分別管理不同的保護區;巴西聯邦政府在環境部下設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局,統一管理各種保護區。
蘇楊認為,從改革路徑來看,在國家公園體製建設期,可先由省級地方政府垂直管,條件成熟時逐漸上交國家,由國家直接行使所有權。這樣,國家公園基層管理機構與地方政府的事權不交叉,各司其職,整合後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暫時可保留多塊牌子(如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以在中央機構改革完成前銜接既有資金渠道和優惠政策。
此外,《總體方案》提出,在分級管理體製上,部分國家公園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其他的委托省級政府代理行使。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到國家公園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
(原標題:我國將組建統一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 改革涉13個部門)
最後更新:2017-09-28 0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