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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紮牢製度籠子 防範債轉股背離政策初衷
8月8日,“千唿萬喚”的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終於對外發布。征求意見稿從機構發起設立的條件、股東資質、業務經營範圍、風險防控管理等多個方麵進行規範細化,為穩步推進新一輪債轉股創造政策支持環境。
債轉股並不是簡單地將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股權投資,這個過程涉及到轉股資金來源、交易過程中的稅費處理、股權退出時的轉讓監管等多個環節,這些都需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明確。東方資產近日公布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近六成銀行受訪者對債轉股持“觀望”態度,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政策不明朗,導致市場不敢放手去幹。
銀監會出台的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就是從債轉股實施機構經營管理的角度,對銀行從事債轉股業務進行規範。從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對銀行從事債轉股業務的態度是鼓勵且審慎的,審慎原則在以下幾點表現得尤為突出:一是對發起設立實施機構的股東資質設定的門檻較高,如要求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100億元,主出資人必須是銀行且出資比例不低於50%等。對發起股東資本實力設置高門檻,就是為了保證參與機構能有較高的風險承擔能力,避免“一哄而上”。
二是明確了實施機構的主業是債轉股,並設定主業占比或營收不低於總業務50%的紅線。此外,還要求實施機構收購銀行債權實現真實出售,不得協助銀行掩蓋風險、規避監管。這些要求都是為了防止銀行在獲得債轉股的金融牌照後,出現不聚焦主業,借債轉股牌照從事幫助母行掩蓋不良資產、規避監管的套利行為,異化了實施機構成立的初衷。
三是對轉股企業設置“紅黑名單”,明確僵屍企業、惡意逃廢債的失信企業等四類企業不得實施債轉股,防止債轉股成為企業拖延債務償還、無效“續命”的手段。
不少銀行業人士曾向記者透露,在國家提出債轉股的想法後,就有一些僵屍企業遊說地方政府,想借債轉股的機會惡意逃廢債,為自己“輸血續命”。這種做法不僅擠占了符合轉股條件的企業資源,更是存在破壞社會信用體係、助長企業逃廢債風氣、將債務風險後延等危害,可謂後患無窮。
不過,嚴防債轉股的大門向僵屍企業敞開,除了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債轉股項目監管把關外,更需要其他相關部門出台政策,嚴堵地方政府的行政幹預行為,真正實現銀行和企業按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這也是此輪債轉股與上一輪的最大區別。
債轉股的政策初衷,是幫助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緩解債務負擔,同時幫助銀行化解潛在的信貸資產風險,因此,政策製定者在出台激勵措施的同時,更應注意防範銀行和企業等參與主體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紮牢製度的籠子,保障債轉股能按政策設立的初衷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而不是異化成銀行和企業借機實現其他目的的手段。
(原標題:紮牢製度籠子防範債轉股背離政策初衷)
最後更新:2017-08-09 09: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