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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最新解釋下周實施 嚴格限製“濫用股東權利”

從寶萬之爭,到山水之鬧,再到樂視困局,每一場糾紛背後都暴露出公司治理機製的薄弱甚至漏洞。上市公司已經如此,非上市公司以及中小創企業問題則更為嚴重。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製定《公司法》解釋四,並於8月28日公布了最終的規定全文。

“近年來,隨著公司數量的快速增長,這兩類糾紛(公司治理和股東權利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糾紛案件中占比高達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決議效力糾紛,甚至成為輿論焦點和熱點,引發社會各界對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廣泛關注,被輿論稱之為中國公司治理的標誌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上述司法解釋發布會上表示,製定解釋的一個原因就是為了妥善處理公司治理和股東權利糾紛的迫切需要。

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上述司法解釋適用所有公司,在健全公司治理方麵影響將非常大。“圍繞公司治理出現的一些糾紛,法學界有很多爭議。出台司法解釋就意味著進行司法幹預,而我們現在所處的是一個需要給企業更多自由、激發企業活力的階段。”李曙光說,司法幹預將對企業經營形成正向激勵,同時需要在司法幹預與公司自治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

問題不斷暴露

從最高法著手起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四)》(下稱《解釋》)至今,曆時5年多時間。該解釋於去年12月討論後原則通過,最高院28日公布了全文,並宣布於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解釋》包括27條規定,涉及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五個方麵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從醞釀製定到最終出台用了5年多時間。一方麵,典型案例不斷出現,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司法部門針對問題進行梳理,並在司法解釋中予以解決;另一方麵,圍繞公司治理一直都有爭議,因為司法解釋出台就意味著司法幹預,同時還要尊重公司自治的自由。”李曙光對記者表示,去年以來寶萬之爭、山水糾紛等事件,其中股東知情權、決議有效性、股東代表訴訟等問題都有涉及,這些受市場高度關注的實踐,雖與司法解釋內容不是一一對應,但也讓司法部門看到出台司法解釋的迫切性。

無論是初創公司,還是成熟的上市公司,大都在不同的層麵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公司治理問題。比如,有的初創企業創始人、CEO融資套現後大肆揮霍,公司卻很快負債累累甚至倒閉;比如有的上市公司高管利用身份優勢從事關聯交易,向上市公司注入泡沫資產,“吃掉利潤”,卻堅持不分紅等等,問題不一而足,在實踐中也充滿爭議。

“公司不分配利潤的案例非常多,有的公司長達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一點都不分紅,”浙江高庭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汪誌輝律師告訴記者,在實踐中,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製人,阻礙股東會做出分紅決議,甚至人為轉移或隱藏利潤,就會對小股東權益造成損害。

《解釋》明確規定可以起訴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無效,股東可以起訴要求公司分配利潤,也可以起訴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在他看來,《解釋》出台之後,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在形成決議的時候,就更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可能就會被認定無效。對於董監高不當履職給公司帶來損害的,投資者也可以按照股東代表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公司法修訂後於2005年重新頒布,隨後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釋一,解決法律新舊銜接問題。2008年出台司法解釋二,解決股東出資糾紛問題。2011年出台司法解釋三,主要解決公司解散清算糾紛問題。

李曙光告訴記者,當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個方麵的製度,投融資及其退出的法律製度、公司治理的法律製度和公司並購重組的法律製度。最高院關於公司法解釋工作的安排和布局基本遵循了這一體係,不過,本次司法解釋並未覆蓋公司治理全部問題,包括內部人控製等非常複雜的內容,還需要未來推出更多司法解釋。

限製“濫用股東權利”

上市公司當中,大股東及董監高與中小投資者相比具有特殊優勢。限製其濫用權利,正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根據《解釋》,股東依據有效決議要求公司分配利潤,如果公司拒絕,股東可以起訴,法院會予以支持;在沒有決議的情況下,如果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而導致不分配利潤的情況,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對小股東而言,不掌握企業的經營決策權,隻根據出資或持股享有收益權。當其收益權受損時,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可以在二級市場“用腳投票”賣出股票,但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東持有股權缺乏流動性,如果企業長期不分配利潤,其權益就會受到較大損害。

汪誌輝表示,一般而言,股東到法院起訴要求公司分配利潤,是基於股東會已經做出利潤分配決議、但沒有按照決議分配利潤這樣的情況。另一種情況是,公司股東會沒有做出利潤分配決議,這種情況下股東能否到法院起訴要求分紅?

“這種情況需要討論。因為對公司而言,是否需要分紅本身是一項經營決策,一般而言應當由公司股東會決定,司法不應當幹預公司的自主權。”他對記者分析,但是在實踐中,存在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製人利用持股優勢、信息優勢、控製權優勢,使得公司無法做出分紅決議的情況。這其實就是所謂“濫用股東權利”。按司法解釋十五條規定,這種情況下股東也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分配利潤。

在他看來,濫用股東權利一個最直接的形式就是股東利用持股比例優勢阻礙分紅決議通過。比如股東會要求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同意,如果大股東持股超過二分之一,這意味著隻要大股東不同意,分紅決議永遠通不過。

除此之外,形式隱蔽的濫用權利方式有很多。比如利用資產收購轉移利潤。大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製權,拿公司盈利去收購資產,該收購可能與公司經營根本就不一致。但是,因為大股東享有公司控製權、資產收購回來之後又放在公司當中,這意味著大股東也享有這部分資產的控製權。通過這種模式,就實現了利潤的實物化,最終導致公司無紅可分。

再比如利用“自發高薪”的方式套取利潤。大股東往往也擔任公司董事長、董事或高管,公司管理層薪酬屬於自治範疇,利用製定薪酬的權利,給管理層定高薪酬,這實際上是增加公司成本,套取了公司利潤。

汪誌輝表示,《解釋》還解決了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問題。如果公司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公司不提起訴訟,股東也可以提起訴訟,維護公司權益。“在實踐中,有些董監高開展不當關聯交易,這種情況下,基於內部人控製,就算公司利益受損,他們也是不會去起訴的,而如果小股東要維護公司利益,就可以去起訴。”他提醒,董監高在工作中應當勤勉盡責,對於明顯價格虛高的收購交易等,要謹慎處理,否則,如果股東認為其執行職務不當,就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索賠。

值得一提的是,股東代表訴訟與投資者證券訴訟是兩個概念,前者勝訴收益歸公司,後者勝訴收益歸自己,有本質區別。

李曙光對第一財經表示,司法解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權利的主張還要靠權利人自己去完成。“司法解釋出台,可以讓處於弱勢的股東在尋求救濟時有法可依,”他提醒,市場參與者要不斷提升股東意識,關注司法推進,並運用這些工具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更新:2017-08-30 15: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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