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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推可租可售的共有產權房:非京戶籍房源不少於30%

北京市住建委官網8月3日發布消息稱,新製定的《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宜居建設導則(試行)》公開征求意見,將擬推共有產權房。

兼具保障房與商品房屬性

所謂“共有產權住房”就是政府與購房人共有房屋產權,政府將其持有的部分產權的“使用權”讓給首次購房人,滿足無房家庭住房剛需。相比於經適房、限價房、公租房等保障房,共有產權房是一個新出名詞,大眾對其知之甚少。

據新華網,4月,住建部、國土部發布《關於加強近期住房及用地供應管理和調控有關工作的通知》,提出超大、特大城市和其它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熱點城市,要增加公租房、共有產權房供應。

作為保障房的一類,北京市住建委明確解讀,其是對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進一步調整、優化、升級、規範,不論從建設品質、管理水平、供應規模上均會進一步提高。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分析認為,從此類住房的認購方麵看,主要是針對無房群體而進行的,也包括了外地符合限購的群體,所以帶有一定的保障房屬性。“但此類住房和其他保障房相比一個最大特點是允許租賃,一些經適房和公租房其實是不允許轉租的,從這個角度看,又帶有很強的商品房屬性。”

非京戶籍家庭房源不少於30%

《辦法》在審核分配方麵要求,一是對象為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家庭。其中,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一個家庭隻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二是從嚴限購條件,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征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有住房轉出記錄等情況的申請家庭不得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三是促進職住平衡、精準分配。房源優先配售給項目所在區戶籍和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本市其他區戶籍無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的、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工作的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

在管理方麵《辦法》明確,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於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已購共有產權住房不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辦法》中規定,“新北京人”分配房源將不少於30%。要求各區政府根據共有產權住房需求等情況合理安排共有產權住房用地,其中,滿足在本區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應不少於30%。

何為“新北京人”?根據此前北京市對於“新北京人”申請公租房、自住房要求來看,一是必須是在京有穩定就業,且從事的產業行業不在北京產業禁限目錄範圍內,與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人口調控政策相一致。二是要求家庭成員在京均無住房,在京沒有購房記錄,且未享受過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三是與居住證政策掛鉤,要求辦理居住證。申請公租房的,年齡要求45周歲以下,申請自住房的,應滿足繳納社保和稅金滿5年的條件。

可出租滿5年可出售

針對外界較關心的“共有產權房能否出租或專賣?”,《辦法》意見稿提出,在購房合同簽訂條款中規定,購房合同應明確共有產權份額、房屋使用維護、出租出售收益分配等內容。

據新華網報道,據“京房字”解讀,個人和政府指定持有機構分別拿一定比例的房子,看預定售價和搖號選房時的同區域同品質商品房均價比。持有不滿5年的隻能代持機構回購。持有滿5年的,同等價格下代持機構優先買;也可按原有比例賣給有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還可以轉成商品房銷售給代持機構分成;滿5年後也可以買了政府份額後變成商品房。出租指定平台,中介不能代理共有產權房的出租出售。

“此類住房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產權的讓渡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逐步讓渡的方式。基於類似的產權讓渡模式,地價和房價的構成也會有不同。最典型的就是,購房者前期因為占有部分產權,所以在購房方麵的出價相對會比較低,這也有助於降低購房成本。而隨著後續購房能力提高,可以繼續從政府手中回購相應的產權。此類操作有很好的製度創新,關鍵要在細節上做探討。”嚴躍進分析表示。

最後更新:2017-08-04 11: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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