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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貸新規落地還有多少“留白空間”?三大問題待解

12月1日,央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市場期待已久的現金貸監管新規終於塵埃落定。

應該說,現金貸新規從框架結構到內容都很“飽滿”,既明確了現金貸業務的基本原則,也從現金貸的各個關聯端提出整體推進的監管要求,並針對各種違規情形提出了分類處置的辦法,以及建立現金貸整治長效機製要求。但是,現金貸新規落地或許尚麵臨若幹政策“留白”待續。

其一:現金貸新規與最高法的規定存在錯位,如何對接?

針對現金貸廣受詬病的暴利問題,《通知》第二條原則明確: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

這裏所說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是指201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仔細分析,其實最高院的這個規定隻是在裁決民間借貸案件時作為判案的一個依據,隻是說明超過36%部分的貸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並非禁止性規定,且無懲戒條款。所以“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這一條執行起來的法律依據或需斟酌。

最糾結的則是現金貸新規與最高法的《規定》存在錯位。若按現金貸新規第一條,“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言外之意,凡開展現金貸業務的企業或機構都需歸入金融機構之列,並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

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這樣兩難問題就出現了。如果現金貸公司都按照監管要求規範為持牌的、獲得了放貸資格的主體,成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那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關於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又不適用於從事現金貸類的機構了。

其二:監管職責如何與牌照管理如何對應?

牌照問題是監管懸在現金貸脖子上的利劍。現金貸新規為現金貸立的第一條規矩就是:“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近年來,在金融問題上的一個基調是,凡是金融都必須納入監管,凡是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都必須持牌經營。這也已經成為金融監管方麵的一個共識。

但是,說易行難。既然要將現金貸納入監管,並持照經營,那麼由誰來發牌照,由誰來監管?這是讓人最為糾結的地方。

首先,是牌照管理問題。目前,小額網絡貸款公司的牌照實際上很多是基於原有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的改變,因此各地在條件把握方麵存在較大的差異性。而同樣是開展現金貸業務的,持牌的網絡小貸與消費金融公司的門檻也不一樣。因此,對現金貸公司實施牌照管理,首先需解決統一監管問題,即監管主體、監管規製和準入門檻等方麵均應統一,這樣才能避免可能出現的監管套利。其中,如何設置準入門檻是關鍵,既關乎目前現金貸平台的去留,更關乎現金貸後續監管的有效性。如果沒有合理的、足以將不良放貸者擋在門外的門檻,牌照或也將形同虛設。

其次,麵臨的是整治過程中的職責分工問題。《通知》第六條“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範整頓工作效果”明確要求,“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製定整頓計劃”。

從目前參與現金貸的各主體看,既有銀監會核準、持牌經營的銀行機構、消費金融公司,也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的網絡小貸公司,還有大量找不到主的非持牌機構。

《通知》從小額網絡貸款公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三個維度明確了現金貸整治的要點及相應的職責分工。第二條明確“網絡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第三條則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範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第四條明確了“各地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那麼,涉及現金貸的消費金融公司(包括持牌機構與非持牌機構)及其他非持牌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如何確定,恐怕會非常棘手。若完全按照“誰批準、誰管理”的思路,或會將整治工作引入困境。而且,從地域上看,經營現金貸的網絡小貸公司,其業務遍布全國,客觀上或會導致監管的地域分割、權責不清,可能出現監管缺位。

問題的關鍵在於,依賴牌照的機構監管模式在洶湧的金融創新浪潮麵前已日顯窘迫。唯有構建行為監管體係,明確各種金融行為的基本屬性、分類及識別標準,厘清各種金融行為的責任部門及監管職責,才能使每一種金融創新從特征上都能適用於相應的屬性分類,都能找到相應的監管歸宿。這樣才不會出現監管的空白與缺位。

其三:如何實現監管與平台數據共享?

現金貸業務潛在的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麵:一是借款人的網絡欺詐風險;二是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和以貸養貸形成的高杠杆風險。前者帶來的可能是個體性、局部性信用風險,後者的失控或蔓延可能成為係統性風險。

因此,如何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風險問題理當成為現金貸整治的主要問題之一。

《通知》明確要求,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麵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製、“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但這僅是針對單個現金貸機構、單個借款人提出的審慎性要求;對於借款人多頭借貸、以貸養貸的問題,似乎尚無有效對策。

盡管《通知》要求,“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製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但實際操作上尚麵臨諸多困難。一是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獲取現金貸客戶數據的能力問題,即對現金貸機構共享數據的約束力問題;二是單個現金貸平台對借款人借款總額難以控製,需要加強同業之間的協同。

實際上,在借款人多頭借款、過度借款問題上,即便傳統銀行體係擁有相對完備的信用信息體係,但至今仍難有根本性突破,成為諸多金融問題的症結之一;更何況“出生”時間並不長的現金貸。

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同一借款人進行了約束性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但關鍵還是要形成相應的製約機製,督促開展現金貸業務的平台及時、準確、完整地將借款人信息數據納入統一的征信係統,並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對單個借款人借款總額的控製。

“留白”在藝術上是一種技巧,帶給人的或是一種“野渡無人舟自橫”野趣;但政策上的“留白”帶來的則是市場的矛盾與困惑,亟需“描實”完善,否則將成為套利的空間,增大治理的成本,影響治理的實效。

目前,現金貸風險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現象,如同現金貸產生的根源——金融服務領域長尾人群融資需求,一樣具有全球性特征。現金貸特有的商業模式、特殊的服務群體所衍生出的“消金三惡”(即高利率、多頭借貸、不當催收)是困擾各國監管部門的共同問題。

毋庸置疑,遏製高利貸、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是監管者應有的擔當。這方麵,世界各國的監管立法已經走在了前麵,也為我們提供了許多可資借鑒的做法。

如日本政府為遏製貸金產業普遍存在的“消金三惡”,從2000年起對《貸金業務法規》進行連續修正,對貸款行業進行適當性管製;2006年日本最高法院頒布《利息限製法》,規定消費貸款公司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0%;同時,為了防止貸金從業者過度授信、債務人多頭借貸,在借款人的借款餘額方麵,修正的新法規定借款人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年總收入的三分之一,否則新的借款將被禁止。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2016年發布了關於Payday Loan的新規征求意見稿,主要包括:終止被其稱之為“債務陷阱”(Debt traps)的現象、提供低風險且長期貸款選項、確保借款人有償還能力等多項進一步控製風險的措施。2017年10月5日,CFPB又出台新規,限製現金貸債務“陷阱”,該規定要求出借人放貸前評估借款人是否有能力還款。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毋庸諱言,此次出台的《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代表的是一場監管整治的開始。針對金融領域出現的亂象,我們或許需要暴風驟雨式的整治;但更需要的是法製的健全。唯有加快相關法律製度的建設,才能使監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唯有基於法製的監管,才具有水滴石穿的韌性。

【專家簡介】李庚南,高級經濟師,先後供職於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監部門人士。近年來專注於普惠金融等問題研究。

最後更新:2017-12-06 20: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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