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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參頭版評論:趙薇一案凸顯A股市場法律軟肋

“小燕子”趙薇因為涉嫌信披違規而被證監會處以頂格罰款和市場禁入一案,表明當前監管部門對於高杠杆收購仍然保持監管高壓態勢。與此同時,這一案件也凸顯了資本市場違法成本和違法收益嚴重失衡的軟肋,亟待相關法律提供更多的支持。

根據披露,在本案中,龍薇傳媒注冊資金僅200萬元,成立後一個多月即擬收購境內市值達100億元上市公司29.135%的股份,收購方案中自有資金6000萬元,其餘均為借入資金,杠杆比例高達51倍,這本質上是一個“空手套白狼”的遊戲。監管部門認為,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證監會給予頂格處罰,表明監管部門對於高杠杆收購隱藏的巨大風險保持監管高壓態勢。從過去的經驗看,在一些杠杆收購案中,收購主體往往通過夾層或劣後資金安排設置複合杠杆,以放大杠杆倍數,隱藏巨大風險,監管難以徹底穿透。

不過,本案也凸顯當前證券市場在杠杆收購、違規行為處罰以及投資者保護方麵存在的薄弱環節。一方麵,對趙薇夫婦的60萬元罰款,在法律層麵已經屬於頂格處罰,但是在廣大股民看來仍然過於輕微。實際上,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信息披露違規,在處罰金額上證監會最多隻能對上市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30萬元罰款。這一罰款數額上限,同收購成功後可能帶來的巨大收益相比,顯然隻是“撓癢癢”。而且,趙薇作為社會公眾人物,涉嫌違法違規,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這一情況,凸顯了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結果之間的不適應性,違法成本和違法收益之間的不匹配性。實際上,信息披露違法的處罰金額長期處於較低水平,違法成本較為低廉已經無法起到震懾市場主體的作用。

另一方麵,這一案件也表明,當前杠杆收購行為在監管標準上仍然不夠明確。據業內人士介紹,原《公司法》對包括並購重組在內的投資額有“不得超過淨資產50%”的限製,但現行《公司法》僅籠統規定“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在法律上,當前缺乏對於高杠杆收購的硬性約束條文。

從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層麵來看,目前已有10名律師公開發布征集聲明,擬對萬家文化及連帶責任人趙薇等提起集體訴訟,進行索賠。從法律層麵來看,中國已經有了共同訴訟製度,但據司法界人士介紹,在司法實務中,證券民事類案件雖然整體較為流暢,但是一些標準還是十幾年前的,需要進行調整。另一方麵,還應當推動證券投資者民事訴訟索賠的簡化,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

筆者認為,趙薇一案表明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特別是信息披露的監管要有效,就必須對現有的資本市場法律體係進行完善,加大法律供給,特別是涉及對違法違規主體的處罰,要與時俱進,大幅提高違法成本,讓市場監管真正“長牙齒”,讓違規違法者真正“傷筋動骨”付出重大代價,對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真正起到震懾作用。

(原標題:趙薇一案凸顯A股市場法律軟肋)

最後更新:2017-11-17 02: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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