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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終裁韓國等國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
10月23日從商務部獲悉,商務部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作出最終裁定。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並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傾銷稅。向各國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在6.2%-34.9%不等。
最後更新:2017-10-23 10: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