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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調整交易所管理辦法 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責

11月17日,《證券日報》記者獲悉,證監會近日發布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次主要從完善證券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和促進證券交易所進一步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充分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兩方麵予以修改完善。《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現行《辦法》公布於2001年12月12日,在證券交易所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交易所監管實踐的逐步成熟,相關法律的進一步調整、完善,現行《辦法》已滯後於市場發展實踐,難以完全適應證券交易所發揮一線監管職能、規範市場秩序、防範化解市場風險和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因此證監會於今年9月份對現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修訂後的《辦法》共九章,九十條,主要從完善證券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和促進證券交易所進一步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充分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兩方麵予以修改完善。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增設監事會並進一步明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屬性,明確交易所依法製定的業務規則對證券交易活動的各參與主體具有約束力;強化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一線監管職責,明確交易所對於異常交易行為、違規減持行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強化交易所對會員的一線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證券交易所以監管會員為中心的交易行為監管製度,進一步明確會員的權利義務;強化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線監管職責,要求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停複牌等履行自律管理職責;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所在履行一線監管職責、防範市場風險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實時監控、限製交易、現場檢查、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

《辦法》明確,市場參與主體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相關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複核。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複核委員會,依據其審核意見作出複核決定。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法建立上市保薦製度。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保薦人及相關人員的業務行為,督促其切實履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證券交易所按照章程、協議以及上市規則決定證券暫停上市、恢複上市、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證券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對出現終止上市情形的證券實施退市,督促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充分揭示終止上市風險。

常德鵬強調,《辦法》是資本市場的重要規章製度,此次修訂從證券交易所本身的性質、特點、市場職能定位出發,借鑒境外證券交易所的成熟經驗,認真吸取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的深刻教訓,圍繞優化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強化交易所履行一線監管職責作了係列製度調整。

“這有利於交易所回歸本位,切實發揮好對證券交易活動組織、監督、管理和服務的功能,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有利於交易所進一步積極應對市場形勢變化,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防範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利於促進交易所建設成為具有自身特色的、一流的、國際化的證券交易所。”常德鵬表示。

(原標題:證監會重修“辦法” 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責)

最後更新:2017-11-18 06: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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