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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超律师:“钓鱼式”的版权打假,不应提倡
近期我们从图片、字体版权两大类争议领域中接到了大量的法律咨询电话,很多公司、个人均比较苦恼,今天法商律合特邀知识产权领域专家熊超律师为大家讲解此现象的法律相关问题,以下是熊超律师原创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
“钓鱼”执法,一直是法律界较为争议的方式,相较为正常普通执法,其更具有“引诱”、“诱导”的手段,有维违立法和司法的精神。在消费者权益维权中,“职业打假人”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钓鱼”,即明知而故犯,故犯而获利。
当然,在某种程度上,“职业打假人”或“钓鱼”执法者“促进”了司法,类似于砝码,在维持平衡上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争议由此而发,而最基本在于他们是否违法?
当前,在知识产权界的行业中,也在流行“钓鱼式打假”,手法不一样,套路不同,各有各的“玩法”。在版权维权中,更是常见。一般的套路是,在网络中广为传播其有版权权利的作品(常见为图片),不标注版权(或容易忽略标注)高清版,开放式供网友下载使用,发现、追踪其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并使其使用一段时间后,发律师函或催告函件等进行索赔请求,如催告无效即进行诉讼(也有先行诉讼等待和解的做法),而大多数以和解方式结案并签约交费使用其图片库。该权利人或代理人在诉讼中往往采用公证的方式主张自己的版权权利,并在起诉中会提交大量的先行判例供法院参考,言下之意是法院已有类似判决,侵权人也罢、法院也罢,看着办。
“钓鱼者”往往是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有客服的、有售后的、有诉讼的、还有谈判的,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的赚取提成,其中不乏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先做什么、后谈什么、如何实现索赔早有准备;对新人进行培训,指导其如何操作。有组织的、故意而为之的行为,难免会联想到具备“主观恶意”。大连某公司就是典型代表,套路很深、工作细致、索赔和授权并用,明面为抢夺图片授权市场。这种套路,模仿者不少,可见其影响之恶劣,近期涌现的“李X晖”就是一个学习的积极分子。
知法、守法、用法,是良性的法制环境,用法并不是“利用法律”。法律为我们行为之准绳,并不是用以获利的工具。美其名曰促进司法的公平、调整执法的环境,也无法掩盖其盈利的目的。“钓鱼式”维权,之所以能够成立,当然是其表面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违反。版权权利人主张侵权和维权,确实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这是这个套路能够成立的基础。但是,综上的主张,却因为其具备组织性、计划性、故意传播性、引诱性、主观故意性、获利目的等特点,不应予以提倡!
不过,在此类“钓鱼”版权打假中,侵权者本身具有侵权的故意及过错,未经合法授权的版权作品不能擅自使用,我们也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并应具备自觉向权利人交费的意识。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有专司免费午餐的,就容易招来苍蝇。
良性的法制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维护,但是维护的手段和方式也应当是良性的。如何判断知识产权维权手法是否良性,如何认定“钓鱼”维权,也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作为法律工作者,发发牢骚,大家见笑。
——熊超
最后更新:2017-10-08 00: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