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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五類情形不得參與排汙權交易
記者從海南省政府辦公廳獲悉,海南近日印發了《海南省主要汙染物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2018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通過價格導向來提高環境資源的有效配置,規定排汙單位有被列入生態保護紅線區等環評限批範圍內等五類情形不得參與排汙權交易。
《辦法》對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適用對象、排汙權取得、有償使用費標準、有效期限、有償使用收入用途、交易平台、監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規定,政府儲備的排汙權應當優先保障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和海南省重點培育十二大產業以及國家和省重點項目和調劑排汙權交易。
《辦法》特別規定,排汙單位有未完成主要汙染物總量控製或限期治理任務,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和總量控製指標的;被列入生態保護紅線區等環評限批範圍內的;屬於國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製類產業的;存在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尚未整改到位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五類情形的,不得參與排汙權交易。
據了解,海南於2016年5月經環保部批準啟動排汙許可證管理製度試點工作,首批11家企業已於2016年完成許可證發放。
最後更新:2017-11-22 18: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