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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製定保險實名登記管理規定

中國證券網獨家獲悉,保監會正在研究製定保險實名登記製度,目前已啟動《保險實名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起草工作,正在保險行業內部進行第二次征求意見。

所謂的保險實名登記,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台及其從業人員在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辦理保險業務時,應當依《規定》要求核對其身份證件,並查驗和登記其實名信息的行為。

擬建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

據了解,《規定》第一次征求意見是在今年8月份,保監會同時召開了部分保監局、保險公司和專家學者及消費者代表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在綜合各方麵意見的基礎上,保監會對《保險實名登記管理規定(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保險實名登記管理規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上述《規定》所稱實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和手機號碼。其中姓名與身份證件號碼合稱身份信息。前款所稱手機號碼,應當是本人使用的手機號碼。使用非本人實名登記手機號碼的,應當提供手機號碼的實名登記所有人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

根據《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指定部門統籌落實保險實名登記工作。保險公司應當確保本公司信息係統與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實時對接。保險公司應當製定保險實名登記和信息安全責任追究製度,對違反公司相關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據了解,保險行業還將建設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用於保險實名信息查驗、登記和保險賬戶管理。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運營管理相關製度將由保監會指導平台運營管理機構另行製定。

根據《規定》所述,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進行實名信息查驗的,應當將完整的實名信息提交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平台將相關信息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數據庫、工業和信息化部手機號碼數據庫等實時核對,或者通過自有數據庫實時核對,並將相關信息是否查驗通過的情況反饋保險公司。

根據《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將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查驗投保人實名信息,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尚未為該投保人開立保險賬戶的,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查驗通過後,應當為該投保人生成保險賬戶。

保險賬戶是指,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為投保人開立的用於記錄其實名信息、保險消費信息的專用賬戶。每一投保人對應唯一保險賬戶。

查驗投保人實名信息

根據《規定》要求,在投保、批改、貸款、退保、理賠等相關環節時,保險公司應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查驗投保人實名信息。

投保查驗: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為7日以上(含7日)且保險費總額為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保險公司應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查驗投保人實名信息和被保險人身份信息。

批改查驗:投保人申請批改保險合同,批改後合同保險期間為7日以上(含7日)且保險費總額為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保險公司應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查驗投保人實名信息。

貸款查驗:投保人辦理保單質押貸款,保險公司應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查驗投保人實名信息。

退保查驗:投保人申請解除保險合同,退保金額為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保險公司應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台查驗投保人實名信息。

理賠查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理賠、給付,理賠、給付金額為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保險公司應當通過保險實名登記查驗平台查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實名信息。

根據《規定》要求,如因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交信息有誤致使實名信息查驗未通過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補正的,保險公司不得為其辦理保險業務。保險理賠、給付等業務中,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啟動應急處理機製的,不受上款規定限製。但是,應當在業務辦理之後,及時按《規定》要求補充查驗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信息。

安全管理實名信息

根據《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台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遵循“責任明確、授權合理、流程規範、技管結合”原則,采取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安全。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台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製定關於信息采集、存儲、使用的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規範信息使用權限。

在信息采集環節,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台及其從業人員采集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時,應當說明必要性、用途和使用規則,不得以保險實名登記的名義強迫、誘導其提供實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在信息使用環節,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台應當按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使用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使用其實名信息。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台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擴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使用範圍,未經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將其實名信息提供給保險交易活動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監督管理保險實名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管規定,通過檢查、抽查、督導等方式對轄區內保險實名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保險實名登記工作的檢查情況,責令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台進行相應整改。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如違反《規定》,存在未按《規定》進行身份證件核對和實名信息查驗,或為未通過實名信息查驗的投保人、被保險、受益人辦理保險業務等情況,將由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處以一萬元到三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台如違反《規定》,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責令有關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立即終止與其合作,將其列入行業禁止合作清單,並在全行業通報。情節嚴重的,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保監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列入聯合懲戒對象。

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違反《規定》,存在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冒用他人名義、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的,由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相關規定,記錄其失信行為。

最後更新:2017-11-07 19: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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