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450 返回首頁    go 汽車大全


微信群裏發這些信息,比要紅包還坑,多名群主被拘留!

2017年9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並指出互聯網群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

.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微信群已經開始立法,規範管理

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

尤其是群主,所以請群裏的朋友們

今後發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台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布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點擊播放 GIF/207K

案例1:微信群發布不當侮辱言論群主被拘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發布“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稱,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信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案例2: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群主獲罪

沈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應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審查群相關內容,阻止成員發布淫穢視頻或直接將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義務,放任群員傳播淫穢視頻,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這樣的例子網上屢屢不鮮。

案例4:微信群內不當言論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近日,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誡勉談話5人,批評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係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作為微信群群主,彭雲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製止,對其妻發布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製止和正麵引導,還回複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所以,為什麼群主成了墊背的?

答案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

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

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布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製止群員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布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布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麵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希望所有的群主看完都能有所警示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今後大家在網絡上的一言一行

都要負起責任來了

看完記得擴散轉告你身邊的人!

綜合:阿SIR、法務之家等

最後更新:2017-10-08 05:06:26

  上一篇:go 北大教授忠告:1、微信朋友圈控製在10人以內;2、……;試過的都說好!網友不淡定了
  下一篇:go 北大教授:對自己“狠一點”,微信朋友圈控製在10人以內,你做得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