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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超律師:“釣魚式”的版權打假,不應提倡

近期我們從圖片、字體版權兩大類爭議領域中接到了大量的法律谘詢電話,很多公司、個人均比較苦惱,今天法商律合特邀知識產權領域專家熊超律師為大家講解此現象的法律相關問題,以下是熊超律師原創觀點,轉載請注明出處。

“釣魚”執法,一直是法律界較為爭議的方式,相較為正常普通執法,其更具有“引誘”、“誘導”的手段,有維違立法和司法的精神。在消費者權益維權中,“職業打假人”的角色在某種程度上類似於“釣魚”,即明知而故犯,故犯而獲利。

當然,在某種程度上,“職業打假人”或“釣魚”執法者“促進”了司法,類似於砝碼,在維持平衡上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爭議由此而發,而最基本在於他們是否違法?

當前,在知識產權界的行業中,也在流行“釣魚式打假”,手法不一樣,套路不同,各有各的“玩法”。在版權維權中,更是常見。一般的套路是,在網絡中廣為傳播其有版權權利的作品(常見為圖片),不標注版權(或容易忽略標注)高清版,開放式供網友下載使用,發現、追蹤其未經授權的使用行為並使其使用一段時間後,發律師函或催告函件等進行索賠請求,如催告無效即進行訴訟(也有先行訴訟等待和解的做法),而大多數以和解方式結案並簽約交費使用其圖片庫。該權利人或代理人在訴訟中往往采用公證的方式主張自己的版權權利,並在起訴中會提交大量的先行判例供法院參考,言下之意是法院已有類似判決,侵權人也罷、法院也罷,看著辦。

“釣魚者”往往是有組織、有計劃、有分工,有客服的、有售後的、有訴訟的、還有談判的,各司其職,各盡所能的賺取提成,其中不乏律師及法律工作者;先做什麼、後談什麼、如何實現索賠早有準備;對新人進行培訓,指導其如何操作。有組織的、故意而為之的行為,難免會聯想到具備“主觀惡意”。大連某公司就是典型代表,套路很深、工作細致、索賠和授權並用,明麵為搶奪圖片授權市場。這種套路,模仿者不少,可見其影響之惡劣,近期湧現的“李X暉”就是一個學習的積極分子。

知法、守法、用法,是良性的法製環境,用法並不是“利用法律”。法律為我們行為之準繩,並不是用以獲利的工具。美其名曰促進司法的公平、調整執法的環境,也無法掩蓋其盈利的目的。“釣魚式”維權,之所以能夠成立,當然是其表麵符合法律的規定,並沒有違反。版權權利人主張侵權和維權,確實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這是這個套路能夠成立的基礎。但是,綜上的主張,卻因為其具備組織性、計劃性、故意傳播性、引誘性、主觀故意性、獲利目的等特點,不應予以提倡!

不過,在此類“釣魚”版權打假中,侵權者本身具有侵權的故意及過錯,未經合法授權的版權作品不能擅自使用,我們也必須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權利,並應具備自覺向權利人交費的意識。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有專司免費午餐的,就容易招來蒼蠅。

良性的法製環境,需要我們共同維護,但是維護的手段和方式也應當是良性的。如何判斷知識產權維權手法是否良性,如何認定“釣魚”維權,也需要法律的進一步完善。

作為法律工作者,發發牢騷,大家見笑。

——熊超

最後更新:2017-10-08 00: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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