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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報:資管機構須回歸資管主業

資產管理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業務。但在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和影子銀行在很多語境中幾乎是同一意思。相當規模資產管理業務借助通道機構實現監管套利,進而轉化為傳統銀行信貸的“影子”。其中暴露出的資本抵補不充分、風險披露不透明、監管力度不充足,且風險傳導鏈條長、交叉傳染性高,已成為影響金融市場穩健運行的重要隱患。引導資產管理機構回歸資產管理主業,已成為金融市場共識。

過去一段時間,我國資產管理業規模急劇膨脹。按照市場估計,目前我國總體資產管理業務規模在100萬億元。2016年末,我國商業銀行理財規模在30萬億元體量,約為M2的1/5。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數據,截至2016年末,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中,2.48萬隻資管產品合計規模為17.58萬億元。相當規模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信托計劃屬於通道業務,為商業銀行表內同業投資和表外理財資金運用提供通道服務,並不負責資產管理業務實質風險,也不具體承擔資產管理回報責任。

應該說,這些不承擔回報責任的通道業務之所以大行其道,有商業銀行表內外資產騰挪的原因,但與金融分業監管體製下監管套利有直接關係。傳統金融分業監管以機構監管為核心,而對功能監管存有真空或薄弱環節,導致同一類型金融業務麵臨差異性監管規則。過去,如火如荼的銀信合作理財在遭遇監管強約束後曾一度收縮,但金融市場很快就發現銀證合作存在巨大潛力,並衍生出銀證信、銀基信等合作新模式。通道業務功能也在演進,小部分激進通道業務甚至從先前服務於信貸業務的“影子”角色,轉變為服務於金融機構特定目的的“幌子”,如小部分隱匿不良資產、特殊交易等違法違規交易也借通道業務逃避金融監管和行政處罰。

當前我國金融市場通道業務被大量運用於資產管理實踐,資金融出與融入方的交易被人為拉長,底層資產難以穿透,導致金融運行存在風險。而通道機構明示不承擔項目風險管理責任,導致風險管理鏈條斷裂,操作風險多發。特別是服務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信托受益權和資產收益權缺乏規範性,相關權責不清晰,導致違約風險處置難度及複雜性顯著增大。

歐美各國基本上都沒有針對資產管理業務製定專門法律法規,相關監管措施散見於規範資本市場運作的各類法律文本中。但各國資產管理業務監管重點在於防範由信息不對稱產生的代理人道德風險,維護委托人利益。通道業務明顯背離資產管理業務本質,應當受到更加嚴格的規範和監管。

規範我國通道業務,必須要實現資產管理業務統一監管。這樣,不同類型資產管理業務按照相同監管規則進行組織、運營和管理,既不存在監管套利可能,也無實質監管真空,原有銀信合作、銀證合作,乃至銀證信、銀基信等合作模式隻會白白增加成本,通道業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由此出發,金融市場才會自然選擇拋棄通道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的影子才會大大縮小或消失,最終引導資產管理機構回歸資產管理主業。

(原標題:資管機構須回歸資管主業)

最後更新:2017-06-18 0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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