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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落地!對6萬億貨幣基金出台持倉管理、控製資金投向

近五個月的意見征求後,《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昨日(9月1日)正式發布,新規對貨幣基金的流動性以及公募基金的行業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關人士表示,這是對日益暴露的貨幣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全麵監管,從長遠來看,委外資金造成的公募基金同質化嚴重、行業無序競爭的現象將會得到緩解,出現係統性風險的概率將下降。

該人士還指出,對於具有係統重要性的產品,後續證監會將會同人民銀行出台專項規則。

先來劃重點,看看新規在哪些方麵有了變化:

1、對於流通股的投資限製,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不得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超過15%,全部投資組合不得持有超過30%。

2、若單一投資者持股達到50%,將采取發起式基金形式,抬高設立門檻;存續產品也不得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過半的現象。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達到或者超過20%的基金產品,基金管理人需嚴格披露。

3、貨幣基金規模與風險準備金掛鉤,限製隨意新發貨幣基金。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攤餘成本法進行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的月末資產淨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管理人風險準備金月末餘額的200 倍。

4、實施產品分類監管。區分機構類和零售類,貨幣市場基金,對新設的機構類貨幣基金,禁止采用攤餘成本法進行估值核算,否則應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資產,對存量機構類持有人占比較高的貨幣市場基金,下調組合久期、提高流動性資產比例要求。

5、對貨幣市場基金設定比普通公募基金更為嚴格的流動性指標限製,包括限製投資流動受限資產比例、細化對次高等級信用債的投資限製。

6、對標貨基投資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要求,進一步限製對次高等級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AAA級以下相關金融工具投資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貨幣市場基金擬投資於主體信用評級低於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並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淨資產的10%。

8、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產品的初始設計階段,綜合評估分析投資標的流動性、投資策略、投資限製、銷售渠道、潛在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投資者結構等因素,審慎決定是否采取開放式運作。

9、新規9月日正式實施,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安排,在此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新規進行現有存量產品的調整,新成立的產品需按照新規嚴格執行。

相比於五個月前的征求意見稿,最終發布的版本更加細化,在保留了投資比例監管加強、限製隨意新發貨幣基金、多渠道確保贖回流動性以外,從防控銀行資金借道貨幣基金進行資金空轉的角度,對貨幣基金投資存單進行了規定。

此次新規是對現有監管規則進行全麵“查缺補漏”,以問題為導向,圍繞基金投資限製與申贖管理,完善流動性風險管控指標體係,兼顧偏股類和固收類基金潛在風險,要求基金管理人針對性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控機製,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流動性風險監測、預警及處置機製。

防範流動性風險規範行業發展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最終落地版的公募新規,對標美國在公募基金管理規定,尤其是成熟市場在貨幣基金方麵的監管政策。自4月份征求意見稿問世,新規在行業內已經過四到五輪的征求意見過程,涉及內容包括管理人內控,以及產品設立、投資運作、申購贖回、估值與披露等具體業務環節。

談及本次修訂的政策背景,相關人士表示,在加強監管、防範風險的大背景下,公募基金持續增長的規模與行業發展麵臨的流動性風險之間的矛盾愈發突出。

一方麵,公募基金增長勢頭較勐;另一方麵,行業流動性風險管控壓力日益加大,2015 年股市異常波動引發投資者集中贖回、債市打破“剛性兌付”成為共識、大量機構委外資金湧入公募基金,這一係列風險事件要求監管層盡快完善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控機製。

所以,在此次新規中,公募基金持股集中度比例限製進一步完善,在原有基金“雙十比例”投資限製的基礎上,新規對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持有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比例作出15%的上限要求,對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含公募基金和專戶等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做出30%的上限規定。

上述人士表示,在當前我國發行製度下,由於主要股東限售原因導致大量上市公司的總股本與流通股本差異較大,從避免基金過度集中持有流通個股引致流動性隱患角度看,需結合我國國情補充相應投資限製,同時,控製基金管理人全部組合的流動性風險,防範管理人利用持股優勢實施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行業人士如何看

長城證券分析師甄峰表示,中小盤股的流通股本較低,基金公司較易集中持股並高度控盤,以博取超額收益,但市場恐慌期間,這些集中持股的中小盤股難以出售,將引發流動性危機。本次對流通股比例限製,宣告“基金公司集中投資冷門股和中小盤股博取超額收益模式”的終結。

同時,新規明確單隻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甄峰指出,目前,基金流動性受限資產主要為基金定增股,此次規定將嚴格規範基金新開展定增投資,但對於存量定增投資采取新老劃斷原則,影響較小。

業內人士表示,證監會進一步強調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要求,對於投資集中度與流通受限資產的比例限製,需要在投資交易係統增加相關閾值的設置;對於逆回購交易風險管理,需要更加量化與可執行的流程作匹配;對於投資頭寸管理,禁用在途資金,再一次被重申,資金管理難度將進一步加大,對結算效率的要求會更高。

新規還保護存量持有人利益,審慎管理基金申購與贖回。在申購端,要求管理人合理控製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避免申購套利;在贖回端,要求管理人加強對巨額贖回的管控,一是審慎接受及確認巨額贖回申請;二是每日評估及測算組合中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防止超出基金資產變現能力盲目確認贖回申請;三是針對短期投資行為完善強製贖回費規定,限製大額資金短期套利。

業內人士指出, 近年來,隨著公募基金中機構投資者比例的增加,大額的資金進出會對基金淨值產生較大的波動。由此,在完善與申購贖回相關條款的信息披露、係統化的進行組合流動性測算、及時的申贖情況跟蹤與充分的應急預案準備顯得尤為必要。

截至目前,公募基金合同中雖有延遲支付贖回款的條款表述,但實際案例少之又少。但為了更好的保護存量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會更科學的進行流動性與申購贖回安排,提升公司各板塊的聯動力度,與科學運營水平。

相關人士表示,圍繞基金投資限製與申贖管理、完善流動性風險管控指標體係,旨在要求基金管理人針對性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控機製,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流動性風險監測、預警及處置機製。

短期將影響貨幣收益率但影響較小

此次新規最受關注的要數貨幣基金方麵的規範舉措,其中較為關鍵的一點就是將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與其風險準備金掛鉤,大幅提高風控要求,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攤餘成本法進行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的月末資產淨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管理人風險準備金月末餘額的200 倍。

這無疑會給處於快速增長期的貨幣基金市場降溫。

權威數據顯示,截至目前,貨幣市場基金的總規模超過6萬億,較年初增長了50%,占公募基金的份額也達到了50%,暴漲的貨幣基金規模暗藏風險,甚至可能釀成貨幣基金危機,曆次經驗總結,風險過後則是相關的監管跟上。

2005年初貨幣基金發生危機時,大批資金出現了虧損,而事件平息的方式是在監管部門的強製幹預下,基金公司啟動自有準備金以彌補市場份額的虧損。當年3月25日,監管部門同時頒布了《關於貨幣基金投資等相關問題的通知》和《貨幣基金信息披露特別規定》。

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後,為規範貨幣基金的投資運作管理,監管層製定了《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於2016年2月1日起實施。2016年底,部分貨幣基金發生流動性危機後,監管層發布了《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對貨幣基金的流動性管理做了特別要求。

“此輪對貨幣基金的規定,就是為了使貨幣市場基金具有更高的抗風險能力,防控大規模集中贖回引致的係統性風險隱患。”相關人士指出,一些機構非理性擴張貨幣市場基金的衝動將被較大程度限製。

除了上述200倍的風險準備金要求外,新規還對標貨基投資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次高等級銀行存款和同業存單的投資,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基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行淨資產的10%。“此舉為了防範銀行資金借道貨幣基金從而造成資金空轉、資金嵌套。”相關人士表示。

大型貨幣基金規模發展受限,一方麵降低了大型貨幣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另一方麵對超大型貨幣基金產生約束後,利好小型貨幣基金。

不過,一家公募基金的貨幣基金經理認為,市場上規模較大的基金公司投資於AA+以下商業銀行發行的存單體量是有限的,例如其所在的公司幾乎都投資於AA+以上的商業銀行,因此中大型基金公司在這方麵受到的影響不大。

上述基金經理指出,新規對貨幣基金的機構持有人占比有規定,前十大機構持有人占比超過一定比例,就會對貨幣基金組合中品種的剩餘期限和流動性提出要求,這可能導致該類貨幣基金收益率下行,因此該類貨幣基金麵臨分散持有人的巨大壓力,未來貨幣基金市場本身可能存在客戶再分流的過程。

具體會如何影響機構類貨幣基金收益率呢?相關人士表示,由於每隻基金持倉情況不一樣,收益率的影響情況也不一樣,但零售類,即散戶類的影響不會很大。

相關人士表示,以餘額寶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平台,有利於貨幣基金的發展,其門檻低靈活存取,有利於金融服務普惠性的增強,對於此類產品,後續證監會將會同人民銀行出台專項規則。

另外,新規還明確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產品的初始設計階段,綜合評估分析投資標的流動性、投資策略、投資限製、銷售渠道、潛在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投資者結構等因素,審慎決定是否采取開放式運作。

相關人士表示,日後基金管理人申請產品時,不能不假思索就申請開放式運作,擬實施開放式運作安排的,應確保組合資產的流動性與投資者的贖回要求相匹配,投資策略能夠支持正常及極端市場情形下的贖回要求,確保基金持有人結構、基金估值計價等能夠使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原標題:新規落地!對6萬億貨幣基金出台持倉管理、控製資金投向…機構咋調整策略?散戶投資影響多大)

最後更新:2017-09-02 08: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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