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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投保协议 - 服务大厅 - 支付宝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投保协议

 

甲方(投保人):借款人 

乙方(保险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和债权人签署《借款合同》,债权人同意向甲方发放借款。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权益,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保险协议:

 

一、   保险保障内容

甲方作为投保人对其在招财宝平台达成的《借款合同》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投保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甲方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则乙方对甲方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借款合同;

(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实质性增加保险人风险,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被保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偿付能力或还款意愿存在严重问题或障碍仍同意借款或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针对借款人的除外;

(六)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七)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八)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九)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发生系统损坏、故障,或被非法侵入的(系统恢复正常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十)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的过错或者基础电信设施故障(系统恢复正常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二) 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保险人赔款支付日之前归还的款项或被保险人依据借款合同或法律规定以划扣、冻结、抵消、执行第三人担保合同等方式获得的回款或金钱利益;

(三) 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本投保协议项下免赔金额为零。

保险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及其他保险相关内容,详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附件一)。本投保协议未涉及之处,以保险条款为准。保险条款与本投保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投保协议为准。

 

二、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金额为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应付利息金额之和。

 

三、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为甲方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起始日,具体期限载明于保险单上。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保费按如下公式计算:投保时确定的借款金额*适用的保险费率。

适用的保险费率见投保页面,投保页面是本投保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向乙方申请投保保证保险,同意并授权乙方审核通过后在借款发放至甲方指定账户时,委托支付机构自动扣收相应保费。

 

五、权益转让

如被保险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时,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保障权益即相应转让至债权受让人,被保险人原有的保险金额亦相应转让至债权受让人。

 

六、理赔流程

1、甲方应按照和被保险人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积极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就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本金及利息损失负责向出资人进行赔偿。

2、乙方在赔偿后,即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的追偿权。甲方承诺向乙方全额返还乙方已经赔偿的保险金,甲方同意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扣除赔款,甲方授权支付宝根据乙方指令从甲方支付宝账户进行扣款(见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若非个人原因导致资金借入人还款保障资产无法足额支付其到期应还本息,则差额部分资金借入人免责,乙方不对差额部分追偿。

3、如果甲方和被保险人串通制造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4、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和被保险人之间借款债权存在担保权利或还款保障资产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甲方或/和被保险人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和还款保障资产,或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影响乙方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付的义务。

5、双方同意,为了确保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乙方在收到招财宝平台或其通过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传递的上述借款的逾期信息后,即应启动保险理赔程序,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6、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一致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保险赔款支付至如下账户:

支付宝账户:za_zfbf1@zhongan.com

即视为乙方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

 

七、合同终止

1. 除法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内甲乙双方皆不得单方面解除和变更保险合同;

2. 本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乙方的赔付金额达到赔偿限额的,则乙方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提前终止

保险期间内,甲方提前还清借款的,本协议亦提前终止。但乙方不退还甲方任何已付保费。

 

八、隐私声明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保护声明”(众安隐私声明)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从合作平台同步必要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保护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甲方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众安隐私声明”执行。如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乙方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九、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时,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

本协议之附件及乙方出具的保险单和批单,皆作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本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上述文件合称“保险合同”。

 

投保人声明:甲方已对本保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附件一: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协议、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个人贷款人与个人借款人。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有稳定收入、具有中国公民身份(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与投保人签署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未足额还款的,则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指定的应还款日后一日开始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个人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   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借款合同;

(三)   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   被保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偿付能力或还款意愿存在严重问题或障碍仍同意借款或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七)   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八)   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九)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发生系统损坏、故障,或被非法侵入的;

(十)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的过错或者基础电信设施故障。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二)   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保险人赔款支付日之前归还的款项或被保险人依据借款合同或法律规定以划扣、冻结、抵消、执行第三人担保合同等方式获得的回款或金钱利益;

(三)   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赔偿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金额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比例。

除另有约定外,对于本保险合同不予赔付部分的损失,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对未支付保险费所对应的借款合同下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当在六十内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借款债权存在担保权利或还款保障资产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和还款保障资产,也不得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如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着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如被保险人为金融机构的,被保险人应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不能因投保了本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及对放贷风险的管控。对于按差异化标准发放的贷款,如投保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债务人就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当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并取得书面确认。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及借贷双方的身份证明资料;

(四)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的催收记录、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律师函或其他法律文书;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已执行借款合同下抵押、担保或其他权益的书面证明;

(八)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在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第二十五条     如保险标的有重复投保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借款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借款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或执行抵押、担保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的解决,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或确认。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以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发批单,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按本人/司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签署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协议》的约定,依众安保险的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余额宝、绑定的快捷支付卡)进行款项冻结和划扣。

 

特此授权!

 

授权人:            

授权日期: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投保协议

 

甲方(投保人):借款人 

乙方(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鉴于甲方和债权人签署《借款合同》,债权人同意向甲方发放借款。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权益,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保险协议:

 

二、   保险保障内容

 

甲方作为投保人对其在招财宝平台达成的《借款合同》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投保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甲方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则乙方对甲方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十二)    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借款合同;

(十三)    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实质性增加保险人风险,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十四)    被保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偿付能力或还款意愿存在严重问题或障碍仍同意借款或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十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针对借款人的除外;

(十六)    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十七)    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十八)    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九)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发生系统损坏、故障,或被非法侵入的(系统恢复正常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二十)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的过错或者基础电信设施故障(系统恢复正常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二) 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保险人赔款支付日之前归还的款项或被保险人依据借款合同或法律规定以划扣、冻结、抵消、执行第三人担保合同等方式获得的回款或金钱利益;

(三) 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本投保协议项下免赔金额为零。

保险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及其他保险相关内容,详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附件一)。本投保协议未涉及之处,以保险条款为准。保险条款与本投保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投保协议为准。

 

二、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金额为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应付利息金额之和。

 

三、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为甲方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起始日,具体期限载明于保险单上。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保费按如下公式计算:投保时确定的借款金额*适用的保险费率。

适用的保险费率见投保页面,投保页面是本投保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向乙方申请投保保证保险,同意并授权乙方审核通过后在借款发放至甲方指定账户时,委托支付机构自动扣收相应保费。

 

五、权益转让

如被保险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时,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保障权益即相应转让至债权受让人,被保险人原有的保险金额亦相应转让至债权受让人。

 

六、理赔流程

1、甲方应按照和被保险人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积极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就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本金及利息损失负责向出资人进行赔偿。

2、乙方在赔偿后,即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的追偿权。甲方承诺向乙方全额返还乙方已经赔偿的保险金,甲方同意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扣除赔款,甲方授权支付宝根据乙方指令从甲方支付宝账户进行扣款(见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若非个人原因导致资金借入人还款保障资产无法足额支付其到期应还本息,则差额部分资金借入人免责,乙方不对差额部分追偿。

3、如果甲方和被保险人串通制造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4、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和被保险人之间借款债权存在担保权利或还款保障资产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甲方或/和被保险人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和还款保障资产,或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影响乙方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付的义务。

5、双方同意,为了确保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乙方在收到招财宝平台或其通过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传递的上述借款的逾期信息后,即应启动保险理赔程序,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6、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一致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保险赔款支付至如下账户:

支付宝账户:cpicsz008@sz95500.com.cn

即视为乙方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

 

七、合同终止

1. 除法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内甲乙双方皆不得单方面解除和变更保险合同;

2. 本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乙方的赔付金额达到赔偿限额的,则乙方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提前终止

保险期间内,甲方提前还清借款的,本协议亦提前终止。但乙方不退还甲方任何已付保费。

 

八、隐私声明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隐私保护声明”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从合作平台同步必要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保护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甲方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隐私声明”执行。如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乙方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九、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时,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

本协议之附件及乙方出具的保险单和批单,皆作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本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上述文件合称“保险合同”。

 

投保人声明:甲方已对本保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附件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二:《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借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协议、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个人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人。

第三十五条      凡年满18周岁,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有稳定收入、具有中国公民身份(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与投保人签署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未足额还款的,则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不含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下同)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指定的应还款日后一日开始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个人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十二)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借款合同;

(十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第三十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偿付能力或还款意愿存在严重问题或障碍仍同意借款或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   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   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   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六)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发生系统损坏、故障,或被非法侵入的;

(七)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的过错或者基础电信设施故障。

第四十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五)   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保险人赔款支付日之前归还的款项或被保险人依据借款合同或法律规定以划扣、冻结、抵消、执行第三人担保合同等方式获得的回款或金钱利益;

(六)   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四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十三条     免赔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金额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1-免赔率)。

保险期间

第四十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对未支付保险费所对应的借款合同下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当在六十内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借款债权存在担保权利或还款保障资产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和还款保障资产,也不得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如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着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五十三条     如被保险人为金融机构的,被保险人应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不能因投保了本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及对放贷风险的管控。

第五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债务人就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当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并取得书面确认。

第五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五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及借贷双方的身份证明资料;

(四)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的催收记录、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律师函或其他法律文书;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已执行借款合同下抵押、担保或其他权益的书面证明;

(八)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在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第五十八条     如保险标的有重复投保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五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借款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借款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六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或执行抵押、担保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的解决,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或确认。

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以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发批单,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六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按本人/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协议》的约定,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余额宝、绑定的快捷支付卡)进行款项冻结和划扣。

 

特此授权!

 

授权人:            

授权日期:          

 

最后更新:2016-12-28 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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