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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修訂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 質押率上限不得超60%

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就修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服務實體經濟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範業務運作,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聯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7年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三個方麵:一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明確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並專戶管理,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次不得低於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二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隻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隻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三是進一步規範業務運作。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製。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為減輕對存量業務的影響,將適用“新老劃斷”原則,上述修訂內容僅適用於新增合約,此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和辦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結。

該負責人表示,本次規則修訂是為了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全國證券期貨監管係統年中監管工作座談會要求,抓好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風險、深化改革三大任務的具體工作。本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22日,上交所、中國結算將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完善規則相關安排,待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規則後發布實施。

關於就《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7年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服務實體經濟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範業務運作,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詳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有關意見或建議以電子郵件形式,於2017年9月22日前同時反饋至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結算。

特此通知。

附件: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7年征求意見稿)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7年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7年征求意見稿)》修訂條文對照表

(原標題:上交所、中國結算就修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最後更新:2017-09-08 2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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