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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加強房屋使用安全:野蠻裝修等將受罰
28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針對野蠻裝修、房屋鑒定、危險房屋使用等民生關切話題作了規定。
據悉,條例主要對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體製、房屋裝修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使用限製、集體土地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麵作出規定。
拆承重牆、破底層樓板、甚至開挖地下室……對於種種“野蠻裝修”,浙江此次嚴肅喊停。條例明確,住宅房屋裝修禁止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牆、外牆等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上述行為的,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
對違反此規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房屋裝修經營者,條例規定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若是出現建築主體或承重構件損壞,例如房屋裂縫、房屋沉降、房屋傾斜等,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就一定要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本次,針對房屋安全鑒定,條例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嚴格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條件,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應當同時具有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相應結構工程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資質。
此次還特別增加了特定情形下政府的委托鑒定責任,條例規定:“因自然災害造成一定區域內成片房屋受損,且房屋需要繼續使用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若出現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行為,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不僅沒收違法所得,還對相關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在一定時限內的從業限製作出規定,並處十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危險房屋使用限製的問題,條例明確,住建部門應當將危險房屋信息及其解危信息與辦理相關證照部門共享共通。此外,為了保障房屋買受人對所購買房屋安全情況的知情權,特定增加了一條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房屋轉讓當事人申報成交價格時,應當將危險房屋信息告知受讓人。
據悉,條例將於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後更新:2017-07-28 23: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