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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陳述虛增營收 太化股份及高管信披違法被罰

太化股份(600281)昨晚公告,公司收到山西證監局送達的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公司2014年年報信披違法,山西證監局決定對太化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罰款,同時對邢亞東等多位高管給予警告並罰款。

公告稱,太化股份2014年年報中未完整披露收入確認具體方法,依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上市公司應完整披露全年 “收入確認原則和計量方法”,存在誤導性陳述。

公告顯示,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為中間商,2014年實施多筆無商業實質的購銷交易,虛增營業收入。2014年1月,太化股份分別與太原某工貿公司和山西某投資公司簽訂全年焦油購銷合同。太化股份就此項業務全年確認營業收入31669.41萬元。每月采購和銷售數量完全一致,每月采購和銷售的發票開具日期基本一致,且存在先收款後付款結算方式。

2014年9月14日、10月10日及2014年11月27日,太化股份分別與太原某焦化公司和山西某焦化公司、山西某經貿公司古交分公司和山西某焦化公司簽訂工礦品購銷合同,其中,列明的貨物名稱、型號、數量、包裝方式、交貨方式、計量檢查方式等完全相同,且含稅單價基本一致,太化股份確認收入4754.58萬元。

2014年9月4日-5日,太化股份分別與山西某煤焦公司和山西某物貿公司簽訂焦炭買賣合同,其中,列明的貨物名稱、型號、數量、包裝方式、交貨方式、計量檢查方式等完全相同,且含稅單價基本一致。太化股份營業收入3440.46萬元。

2014年7月21日,太化股份分別與山西某煤電公司和山西某公路公司簽署盤螺購銷合同,其中,列明的貨物名稱、型號、數量、包裝方式、交貨方式、計量檢查方式等完全相同,且含稅單價基本一致。太化股份全年確認盤螺銷售收入6682.46萬元。

2014年8月l8日,太化股份分別與山西某煤電機電廠和新礦某貿易公司簽訂高線、螺紋鋼(22)購銷合同,與山西某煤電機電廠和新興某貿易公司簽訂螺紋鋼(12)購銷合同,其中,列明的貨物名稱、型號、數量、交貨方式、驗收方式等完全相同,且含稅單價基本一致。太化股份確認收入13008.17萬元。

2014年9月14日、9月16日,太化股份全資子公司華旭物流分別與山西某國際公司和山東某化工公司簽訂氯化鉀購銷合同,其中,列明的貨物名稱、型號、數量、包裝方式、交貨方式、計量檢查方式等完全相同。華旭物流就上述業務全年確認營業收入9865萬元。

山西證監局認為太化股份開展的上述貿易業務存在以下共同特點:一是太化股份與供應商、客戶分別簽定采購合同與銷售合同,除價格條款以外,商品名稱、數量、規格、結算方式、提貨方式等其他條款均基本相同;二是太化股份均不負責合同項下商品的運輸、檢驗和倉儲,全部由客戶向供應商自提、供應商送貨至客戶或直接在商品存儲地轉移貨權;三是在結算方麵,主要為客戶向太化股份交付貨款後,太化股份再向供應商交付采購款。在購銷過程中,太化股份未自主選擇供應商及客戶,未經手業務合同項下商品的實物流轉,采取先收款後付款的結算方式,其開展上述貿易業務沒有合理商業理由,屬於無商業實質的購銷交易,其確認收入為虛增營業收入。

山西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擬決定對太化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四十萬元的罰款;對邢亞東、張瑞紅給予警告,並處以五萬元的罰款;對趙敏、王秋根、王建國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原標題:誤導陳述虛增營收 太化股份及高管信披違法被罰)

最後更新:2017-06-18 0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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