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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 修訂五方麵內容
近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現行《規定》為我會2009年5月發布,於2010年5月進行了第一次修訂,現在是第二次修訂。近年來,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製度對促進證券公司加強合規管理、提升風險控製能力、培育核心競爭力,發揮了正向激勵作用,得到行業和市場認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7號),強化依法全麵從嚴監管要求,進一步提升分類監管製度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督促行業優化合規風控水平,聚焦主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我會在廣泛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研究修訂了《規定》。
2017年6月2日,我會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6月17日,共收到21家單位(其中證券公司20家、行業自律組織1家)、4名個人合計69條反饋意見。從反饋情況看,各方均認為《規定》整體較為成熟。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我會綜合考慮行業現狀和監管實際,對《規定》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
《規定》共7章35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五個方麵:
一是維持分類監管製度總體框架不變,集中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不改變現行的以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為主的評價體係和有效做法,僅對相關評價指標結合行業實際和監管需要進行優化。
二是完善合規狀況評價指標體係,落實依法全麵從嚴監管要求。完善日常監管措施及針對立案調查、風險事件的扣分規則,引導一線監管部門用好用足監管措施。客觀、準確體現不同類別公司在持續規範運營上的差異,引導公司按照監管導向依法合規、穩健經營。
三是強化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體係,促進行業提升全麵風險管理能力。更新風險管理評價內容,提高淨資本加分門檻,引導證券公司提升資本實力、引入高端專業人才、完善風控基礎設施,形成精準計量各類風險、動態監測監控和有效應對風險的全麵風險管理能力,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四是突出監管導向,引導行業聚焦主業。優化原有的市場競爭力指標,剔除部分偏離主業、過度投機的業務因素影響,增加反映公司綜合實力、跨境服務能力等因素的指標,引導證券公司突出主業、做優做強,提升國內國際競爭力。
五是為持續完善評價體係留出空間,增強製度的適應性和有效性。增加授權條款,委托中國證券業協會在條件具備時對全麵風險管理能力、合規管理能力、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進行專項定量評價,逐步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在分類評價中的比重,確保分類評價結果切實管用、持續有效,不斷提高監管資源配置的有效性。
(原標題: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
最後更新:2017-07-07 19: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