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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文進一步完善中央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財預〔2017〕9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深化預算管理製度改革,提高中央部門預算管理水平,現就進一步完善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專用一級項目

部門應對照“三定”方案,結合業務特點和管理需要,調整完善專用一級項目設置,更加集中、直觀反映部門主要職責和工作任務,將一級項目數量控製在合理範圍內。部門單項職責涉及支出規模較小的,應將多項職責合並設置一級項目;單項職責涉及支出規模較大的,應對職責適當細化後設置一級項目。

二、增設通用一級項目

從編製2018年預算起,增設“資產運行維護”和“信息化運行維護”通用一級項目。部門安排用於房屋、設備設施,以及辦公電子設備、信息係統等的運行維護支出原則上通過公用經費解決,對於確需通過項目支出安排的大型專用設備設施、專業信息係統的運行維護支出(教育、科學等歸口管理的橫向支出除外),應分別納入“資產運行維護”和“信息化運行維護”項目。原通過公用經費安排的相關運行維護支出,仍通過公用經費解決,不得轉列項目支出。部門已設置的專用一級項目與“資產運行維護”和“信息化運行維護”項目內容重疊的,從編製2019年預算起取消,2017年已批複執行的二級項目2017-2018年繼續按原項目執行。

三、整合歸並同類支出

部門要完善項目預算編製,改進項目管理方式,增強預算統籌能力。支出性質相同的預算事項原則上不按照司(局)、處(室)分別編報二級項目,應進行歸類整合後合並編製,具體支出事項作為項目的子活動進行管理,避免對同類支出的管理碎片化。

四、規範委托事項管理

除自身不具備實施條件外,機關不得將應由自身承擔的工作任務或直接提供的服務委托給所屬事業單位或本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承擔,也不得將相關項目支出直接列入所屬事業單位預算。對於確因自身不具備實施條件,需要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工作任務,應按照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實施,通過合同形式委托受托單位完成相關任務,向其支付合理、必要費用。

五、加強項目評審、評估和績效評價

(一)擴大項目預算評審範圍。2017年部門開展預算評審的項目支出數額占項目庫中應評審項目支出總額的比例要達到50%以上。申報的新增項目屬於應評審範圍的,原則上全部評審。

(二)建立動態評估清理機製。財政部將每年選擇部分中長期支出政策或重大項目進行滾動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和調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據。部門也應建立類似的評估清理機製,取消政策目標已實現或不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調整條件形勢變化、未達到預期效果或支出標準不可持續的項目;整合投向趨同、交叉或政策碎片化的項目。

(三)健全項目績效評價管理。提高項目績效目標編報質量,全麵開展項目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健全項目績效自評體係,確保績效自評結果客觀、準確。建立完善重大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機製,加強項目績效信息公開。

六、完善激勵約束機製

(一)績效評價結果與項目支出預算安排掛鉤。財政部開展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調整預算安排或相關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據。上年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的結果,部門應在預算編製中充分應用。

(二)預算評審情況與部門整體預算安排掛鉤。按10%設置預算評審容忍度,財政部開展的項目預算評審,凡整體審減率超出容忍度的部門,要壓減部門下一年度預算,並扣減三年支出規劃數。

七、嚴肅追責問責

(一)加強內控機製建設。部門入庫項目,除必須滿足入庫的各項必備立項條件外,必須經過項目單位的內部審核和決策程序,項目立項、編報和審核責任要明確到人,落實到位,有效控製項目支出管理風險。

(二)發現問題嚴肅問責。在項目支出管理過程中,如發現問題,將要求有關部門按規定對項目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

財政部

2017年6月21日

(原標題: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通知)

最後更新:2017-06-29 14: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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