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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移動原副總受賄案牽出:華揚聯眾掌門人為投標送好處費
6月20日,從事互聯網營銷的華揚聯眾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揚聯眾”)IPO申請獲通過。就在該公司等待發行批文之時,大眾證券報“蔡方工作室”記者接到投資者楊先生投訴稱該公司曾為招投標事宜向中國移動相關負責人行賄過,相關案件去年底已經宣判,但公司未做任何披露。對此,記者展開了調查。
根據楊先生提供的線索,記者查看到2015年12月1日央視新聞頻道 《新聞直播間》曾報道“原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李大川受賄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新聞。新聞報道顯示,公訴機關經審查查明,被告人李大川於2004年在擔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市場經營部營銷處副經理期間,在蘇同的華揚聯眾廣告公司參加中國移動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招投標過程中,向蘇同透露該次互聯網廣告招投標的重點和評標原則,幫助華揚聯眾廣告公司中標,後在北京市朝陽區安華橋附近收取蘇同好處費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李大川後在紀委審查期間主動交代上述事實後歸案,贓款已全部退還。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大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一款、第386條及第383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新聞中“華揚聯眾廣告公司”即北京華揚聯眾廣告公司,係華揚聯眾的前身。華揚聯眾成立於1994年,2008年成立北京華揚聯眾廣告有限公司,2011年設立華揚聯眾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料顯示,華揚聯眾自2002年以來一直專注於為客戶提供互聯網金融綜合營銷服務,目前已發展成為國內互聯網營銷領域內具有競爭力的企業之一。蘇同為華揚聯眾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截至上市前合計控製78.34%的股權,在華揚聯眾擔任董事長、總經理職務。
去年底,李大川受賄案一審宣判。據媒體報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大川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鑒於李大川有自首情節,在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自己罪刑,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積極退贓,故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朝陽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大川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罰款2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報道中,蘇同提供了證言。“蘇某證言顯示,李大川告訴了他移動公司招標的重點和評標原則,他們才有針對性地準備了應標材料和標書,如果不是李大川幫忙,像他們這種第一次開展互聯網廣告業務的公司很難中標。蘇某認為150萬元是賄款,因為李大川向其借錢時態度強硬,他很清楚李大川就是在要錢。在拖了兩三周後,蘇某才把錢給李大川,對方沒有打借條,也沒清點數額。”媒體報道稱。
“根據IPO的申報期間披露要求,一般要披露2014年至2016這三年,有時也披露2013年。如果公司或董監高成員重大違法違規,肯定會購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李大川受賄案)雖然發生在2004年,但是由於判決是近期的,有可能也會有影響。但是這個案件到底對IPO有怎樣的影響,則要看判決涉不涉及現任董監高成員違法。”一不願具名的投行人士接受大眾證券報和財信網記者采訪時說。
“李大川的行為經法院判決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蘇同、華揚聯眾的行為可能構成 《刑法》第389條的行賄罪或《刑法》第393條的單位行賄罪,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蘇同、華揚聯眾在未經法院依法判決的情況下,不得確定有罪。若蘇同或華揚聯眾被依法判決構成行賄罪或單位行賄罪的,根據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127條的規定,華揚聯眾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股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訴訟涉訴的情況。根據目前李大川案件審判情況,蘇同作為華揚聯眾實際控製人涉及該案件,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128條的規定,華揚聯眾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司董事涉及刑事訴訟的情況。”上海一不願具名的律師告訴記者。
記者查閱華揚聯眾招股說明書,未發現有關涉及李大川受賄案的相關信息。有些匪夷所思的是,華揚聯眾IPO申請是6月20日獲得審核通過,但通過證監會網站的信息公告欄搜索“華揚聯眾”,該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最新遞交的時間為2015年12月11日,簽署日期為2015年9月28日,迄後未有更新。
大眾證券報和財信網記者日前就相關事宜聯係華揚聯眾,截至發稿時,未收到相關回複。
最後更新:2017-07-15 20: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