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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資訊
微信聊天數據怎麼用,用戶說了算
一個是我國手機製造商,一個是社交軟件服務商,最近,華為與騰訊這兩家公司,在用戶數據使用的問題上爭得不可開交。
華為因獲取用戶微信聊天記錄開展服務而遭到騰訊的指責,認為這樣的功能涉嫌奪取了騰訊的數據,並侵犯了微信用戶的隱私。
而在華為看來,所有用戶數據都應當屬於用戶,不屬於微信或是手機廠商,華為也僅在用戶通過手機設置予以授權的情況下收集用戶活動信息,不存在爭議。
在用戶數據價值愈發凸顯的今天,在軟硬件廠商服務產生交融的背景下,大數據領域已經成為各個公司間開展商業競爭的新戰場。微信與華為雙方各執一詞的說法,也引發了學界和業界的大討論。
用戶聊天所產生的數據究竟歸誰所有?是否屬於可用於商業利用的數據?對於用戶數據,軟硬件廠商分別享有怎樣的權利,應當遵循怎樣的收集、使用規則?針對這些問題,法治周末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共同探討行業應當遵守的數據使用規則。
對話嘉賓:
劉德良: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胡鋼: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
李愛君: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
謝永江:北京郵電大學法律係副教授、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魏士廩:北京市律協協會競爭與反壟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用戶有權決定聊天記錄使用情況
法治周末記者:用戶在社交軟件中產生的聊天記錄數據,應當歸誰所有,誰可以對這部分數據進行利用?
劉德良:不可否認的一點是,用戶的聊天記錄屬於通信內容,特別是一對一的聊天,屬於通信秘密,更是受到法律的保護,聊天記錄應當歸屬於用戶所有。但是,在網絡環境下,與用戶有關的數據都是呈碎片化的,這些數據的產生,依賴用戶所使用的相關產品和服務。應當說,用戶數據產生於哪一項產品和服務上,相關產品和服務就對這部分用戶數據享有一定的權利。
用戶使用安裝在華為手機上的微信進行聊天,這個聊天記錄的產生、存儲,與華為手機和微信軟件都存在關係,因而這兩家企業對於用戶的聊天記錄,在獲得用戶授權的情況下都可以進行收集、利用,一方很難說對該內容可以獨享,甚至限製另一方進行合理、正當的開發。
胡鋼:不同於其他數據,用戶的聊天記錄都是用戶基於自身行為而產生的,社交軟件在這其中隻對知識進行了簡單的記錄、存儲工作,並未施加更多的智力勞動。因而對於聊天記錄這些數據,社交軟件很難主張自己享有怎樣的權利,用戶在這些數據的使用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從目前了解到的情況看,華為手機開展人工智能所收集、利用的數據,是基於用戶存儲在手機上的本地文件。在這種情況下,用戶授權手機廠商對安裝在手機上的社交軟件中存儲的本地文件進行利用,實際上就是用戶對自己聊天記錄的調用,社交軟件並沒有合理的理由進行幹預。
謝永江:單就用戶的聊天數據而言,我認為應當屬於用戶,此類通訊信息被我國憲法特別保護,除了特定的國家機關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外,任何人和機構都無權進行查看。微信雖然為用戶提供聊天服務,但其本身不能作為用戶聊天數據的控製者,這部分權利應當歸用戶所有。
企業利用聊天數據應獲明示同意
法治周末記者:企業利用用戶的聊天記錄,應當遵循哪些原則,獲得怎樣的授權?
李愛君:此事件中涉及到的用戶、華為、微信三方,分別是數據信息主體、數據收集主體及數據控製主體;而三者之間的關係,同時包含數據收集法律關係與數據使用法律關係兩對法律關係。在選擇本案法律適用的時候,應分清信息這一客體的性質。若信息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則應適用保密法等法律;若信息內容涉及了騰訊的知識產權,則應受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若本案中的信息完全屬於用戶個人信息,則應適用網絡安全法、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
魏士廩:企業收集、利用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手機廠商如果遵循上述規則,在已經獲得用戶同意的基礎上,采集用戶數據本身沒有實質性危及國家網絡安全,沒有法律規定一定需要獲得軟件運營商的同意。
胡鋼:用戶的聊天內容、特別是一對一的聊天,是受憲法所特殊保護的,涉及公民個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這部分內容的商業化利用,不能與一般的數據利用相提並論,服務商應當慎之又慎,需要明確告知用戶對這部分數據進行收集、利用的範圍和可能產生的後果,在獲得用戶特別清晰、明確的授權後,最好經過用戶二次同意方可使用。
無論是手機廠商還是軟件運營商,都不應當利用統一、含混的隱私條款,造成用戶在聊天內容被收集、利用的問題上知情權的不足,甚至造成用戶的混淆和誤認。
謝永江:收集、利用用戶數據的前提,是經用戶同意。但在這一程序上,現在很多企業的做法存在問題——企業通常通過格式合同、霸王條款等方式,不提供可以選擇的菜單和選項,而是讓用戶默認同意各項服務所收集、利用數據,強迫用戶在使用其服務時犧牲自身的數據權利。
在這一點上,歐盟的要求比較嚴厲,需要服務商對於收集、利用用戶數據的情況進行充分說明,保障用戶的知情權,並且給予用戶選擇的自由,還需要在用戶明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獲得授權。
而對於聊天記錄這樣的特殊內容,在進行收集、利用時還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聊天記錄至少是有對話兩方存在才會產生,如果在這個過程中,隻有一方同意自己的聊天記錄可以被收集、利用,而另一方對此並不知情甚至拒絕,在這種情況下所開展的相關服務,是否具有正當性?這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數據競爭問題重點關注運用場景
法治周末記者:手機廠商與軟件運營商之間,除了相互依存的關係外,在很多服務上也存在競合關係。如何看待手機廠商與軟件運營商之間,在數據層麵上的競爭關係?
劉德良:數據的價值,取決於數據在被加工、開發時的傾向和具體的利用行為,不同企業之間,對於用戶聊天記錄的開發,彼此關心的價值可能不太一樣。因而,不同企業之間對於同樣數據的收集、利用行為,不能籠統地說是否構成市場競爭關係,需要到具體的數據利用場景中去分析。
如果不同企業間對於同一用戶數據的收集、利用場景一致,開發的產品與服務具有市場競爭關係,那麼在數據利用上就有可能出現不正當競爭的情況。
用戶數據本身不具有物理上的排他性,各方在獲得用戶授權的情況下,都可以遵循合理的規則來利用,這樣才能讓數據更加“物”盡其用,最大限度利用數據中的價值。但如果一方涉嫌通過技術手段排除他人對用戶所享有的數據進行利用,或者一方利用數據的行為幹擾了他人所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使用,則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
魏士廩:手機硬件廠商與軟件運營商的利益衝突與平衡,背後體現的是大數據的商業價值,這說明對大數據的控製本身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軟件運營商本能抵製硬件廠商對用戶使用軟件所形成大數據的收集,也是擔心軟件較為封閉的生態係統被硬件廠商穿透,這其中真正擔心的可能還是未來競爭力的變化或商業模式被超越。
不可否認,軟件運營商對數據的形成具有貢獻,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依法享有對數據一定程度上的處理權和運營權,但微信很難找到不同意華為收集微信數據的充分法律依據。基於互聯網共享的基本精神以及用戶授權同意的前提,這些不侵犯用戶隱私權的數據如果能夠共享,更有利於資源的整合與利用,更能促進行業的競爭與發展。
未來軟件與軟件、軟件與硬件商家對信息數據的爭奪會越來越多,相關立法應盡快提到議事日程,以解決現實的混亂局麵。在相關法律規定沒有製定之前,商家都是在利用自身的實際控製力,阻擊競爭對手的滲透和領地攻占。
最後更新:2017-09-02 11: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