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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費甘霖惠及銀行、保險機構 監管費暫免至2020年末

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國務院給實體類企業減稅降費政策不斷,這次降費惠及到了銀行、 保險機構。

6月27日,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公布《關於暫免征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在今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銀監會和保監會分別暫免征收銀行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

此前被國家要求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銀行業,也享受到了政府降費甘霖。

分析人士認為,在當前銀行業麵臨風險上升、效益滑坡的壓力下,暫免監管費可以適當減輕銀行保險業負擔,同時調動激發銀行保險業扶持實體經濟的動能。

監管收費是現代金融監管的慣例,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監管壓力增大,全球金融監管趨嚴也帶來監管收費的上漲,不過我國為了不增加被監管單位負擔原則,收費標準持續下調。

2008年、2010年和2014年先後我國先後三次下調費率。2016年財政部和發改委發布了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要求收費單位嚴格執行通知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銀行業監管費標準進一步下調,其中:機構監管費=上年末實收資本*0.05% *風險調整係數,明顯低於以前0.08%的水平。

根據《通知》,免征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後,銀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仍由中央預算安排資金予以保障。

根據銀監會(含全國銀監係統)2017年的部門預算,金融部門監管支出2017年預算數約為8.1億元,比去年執行數增長約16%。保監會2017年部門預算中金融部門監管支出預算數約為1.1億元,比去年執行數下滑10%。

《通知》要求,銀監會和保監會應當於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匯算清繳工作。兩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當足額征收,並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最後更新:2017-06-27 16: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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