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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優化中資銀行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

7月20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對《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的八個條款作出修改。

其中,“優化中資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以及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這一條備受市場關注。業內人士認為,“強監管”背景下,銀行資本補充壓力增大,加之近幾年銀行業不良率升高,銀行計提撥備力度加大,消耗利潤,靠盈利補充資本的能力也有所下降。下半年,銀行資本補充壓力較大。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對銀行的影響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麵:一是有助於銀行通過募集發行次級債和其他資本補充工具,及時補充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增強抵禦風險能力;二是有助於銀行通過發行金融債,發揮主動負債能力,優化負債結構,降低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三是有助於銀行通過發行專項金融債等方式支持“三農”、小微企業以及綠色產業等金融薄弱環節的發展。

下半年資本補充壓力加大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對第一財經指出,長期來看,國內從2013年逐步實施新巴塞爾Ⅲ要求,每年逐步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對銀行資本補充壓力越來越大。《決定》優化了中資商業銀行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有助於銀行及時補充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增強抵禦風險能力。曾剛認為,本次《決定》屬於行政許可法規的優化,是長遠製度建設性決定,而非短期變化。

具體而言,《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中資商業銀行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發行次級債券、混合資本債、金融債及依法須經銀監會許可的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三)貸款風險分類結果真實準確;(四)撥備覆蓋率達標,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也就是說,原第六十四條第(五)項中“最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的表述被刪除。

目前來看,通過上市來補充資本金成為很多中小銀行目前熱盼的路徑。昨日,中原銀行登錄港股募資71億港元,成為繼九台農商行、廣州農商行之後今年第三家在港股上市的中小銀行。反觀A股,上市門檻較高,IPO排隊機構多,中小銀行上市需要經曆漫長等待。

曾剛表示,與國際相比,中國資本工具少。核心資本基本隻有普通股,都是最高等級的,附屬資本有次級債、二級資本債,適當進行資本工具創新有好處。不過,次貸危機證明資本工具過度創新也是不可取的。隻有適度、適中創新,才有利於提高銀行業對實體經濟支持。此外,專項債務支持三農小微的發展是結構性監管政策,有利於引導資金投向需要支持的領域。這樣一方麵有助於銀行更好地滿足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優化資金來源,降低綜合負債成本;另一方麵優化負債來源,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

優化審批流程

此次主要修改內容還包括:合並支行“籌建”和“開業”審批程序,僅保留支行“開業”審批;整合“中資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的“準出”、“準入”程序;進一步簡化高管資格核準程序,對於同質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的,取消事前核準改為備案製;明確境內外資銀行入股中資商業銀行條件。

銀監會指出,上述修訂既體現了銀監會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工作的持續深化,又體現了銀監會支持銀行補充資本、增強抵禦風險能力、保障銀行業穩健發展、提高普惠金融服務水平的決心。

銀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繼續築牢“放管服”改革的法治保障基石。在《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完成後,銀監會還將抓緊推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其餘4部規章的修訂工作。

同時,將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點任務落到實處,明確任務分工和時間表,確保改革措施落地見效;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力度,堅決守住不發生係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最後更新:2017-07-20 17: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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