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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銀監會聯合發文:金融債權公證後可強製執行

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國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充分發揮公證書的強製執行效力服務銀行金融債權風險防控的通知》(司發通〔2017〕76號).

據悉,此舉目的是“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債權實現效率,降低金融債權實現成本,有效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防控風險的水平”。

根據76號文,公證機構可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中所簽署的各類融資合同、債務重組合同、還款合同、還款承諾、擔保合同、保函等債權文書賦予強製執行效力。

不過這一規定還需要滿足《公證法》第37條規定的內容,即“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製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某AMC法律部人士也表示,公證債權文書強製執行製度,是對原有的法律製度進行重申,並沒有新的內容或者超越此前法律規定的範圍。由於公證債權文書強製執行製度不需要經過訴訟程序,可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具有高效便捷的特點,故信托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往往偏好采用這一製度。

在76號文中,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辦強製執行公證,應當協助公證機構完成對當事人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等與公證事項有關材料的收集、核實工作。

而公證機構在辦理賦予各類債權文書強製執行效力的公證時,切實做好當事人身份、擔保物權屬、當事人內部授權程序、合同條款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等審核工作,確認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的合法效力,告知當事人申請賦予債權文書強製執行效力的法律後果,提高合同主體的履約意識,預防和降低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

最後更新:2017-07-17 16: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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