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3
財經資訊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再擴容 雙創公司可轉債細則實施
日前,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共同製定並發布了《創新創業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了創新創業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債券)的具體製度安排,並於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部署,充分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支持高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中國證監會於今年7月份發布了《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非公開發行的創新創業公司債,可以附可轉換成股份的條款”。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發行主體及適用範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包括新三板掛牌的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非掛牌企業,發行人應在滿足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創新創業公司要求。
二是明確以私募方式發行。可轉換債券采取非公開方式發行,發行人股東人數在發行之前及轉股後均不得超過200人。深交所方麵,明確以私募方式發行創新創業可轉債。規定私募可轉債的發行人股東人數在發行之前應不超過200人,債券存續期限應不超過六年;發行人債券發行決議應對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無法轉股時的利益補償安排要求進行明確;對於新三板創新層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債券持有人應在轉股前開通股轉公司合格投資者公開轉讓權限。
三是明確轉股流程。《實施細則》就新三板掛牌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非掛牌公司兩類不同的發行主體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轉股操作流程。深交所方麵明確,創新創業可轉債發行六個月後可進行轉股,轉股流程主要包括轉股申報及轉股操作兩個環節。轉股申報由投資者在轉股期內向交易所提交。
四是明確各階段及重大事項信息披露要求。
上交所表示,創新創業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推出是資本市場支持創新創業,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重要業務創新,有利於增強創新創業公司債的市場吸引力,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轉股條款的設置,一方麵豐富了中小企業融資方式,降低了發行人的融資成本,另一方麵保障了實務中投資機構根據與發行人簽訂的業績承諾等契約條款進行轉股的合法權益。轉股條款的設置也將增強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市場吸引力,有效促進創新創業企業社會資本形成機製的創新。
下一步,滬深交所將在證監會領導下,繼續落實深化投融資體製改革的要求和各項資本市場改革工作,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探索適合創新創業企業發展的債券市場服務支持新模式,不斷激發市場活力,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支持高科技成長性企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更好地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原標題: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再擴容 “雙創”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債業務細則昨起實施)
最後更新:2017-09-23 05:3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