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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不是法外之地!臨朐一男子在微信上發布不當言論被拘留
8月16日,臨朐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有一男子在某微信群中發布實施爆炸的言論。
由於該言論涉嫌違法,臨朐縣公安局辦案民警受理此案後,經縝密偵查,最終鎖定了陳某,並將其成功抓獲。
經查,陳某,男,33歲,臨朐縣寺頭鎮人,貨車司機,因對政府有關貨車環保的政策措施不滿,發表攻擊黨及揚言炸毀國家某重點場所的極端言論。
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臨朐縣公安局對陳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陳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行為,並對自己的錯誤言行十分後悔。
臨朐公安提醒
臨朐公安提醒廣大網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聯網上散布過激言論是違法行為,雖然言論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但任何人都不能突破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底線,希望網大網民要引以為戒,注意公共道德和法律約束,認真規範自己的網絡言行,如隨意散布過激言論,最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延伸閱讀
散布極端言論會受哪些處罰呢?
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後更新:2017-09-06 07: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