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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罵警察”被拘引爭議,警方權力還需謹慎使用
——本文約1150字,閱讀需3分鍾
根據 @阜陽界首公安在線 發布的消息,一名在微信群內辱罵執法民警的男子被處以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然而此事卻引發了爭議。
根據公安機關發布的信息,9月4日晚21時,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聯合代橋派出所冒雨開展酒駕專項治行動,一位姓楊的男子在自己建的群內獲悉查車信息後,發布"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
警方處罰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該款中雖然沒有具體規定“微信群罵人”的行為,但是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規定,顯然警方將其行為認定為“其他”。
從立法層麵分析,《治安管理處罰法》並非刑法,而是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做出處罰的一部法律,而設立“其他”這樣的表述,屬於法律對現實無法實現窮舉覆蓋的情況下,一種通常會采用的做法,一定程度上賦予了行政執法機關自由裁量的權力,這是現實中經常采用的一種立法技術。
實際上,這樣的規定往往導致爭議,但通常在沒有禁止性規定和明顯與情理相悖的情形下,執法機關的認定權力應當尊重。而具體到此案,警方查處酒駕是正常執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清晰、證據確鑿,同時執法符合程序。
但此事之所以引發爭議,在於很多網民懷疑警方有“打擊報複”的嫌疑,或者認為這樣的處罰過重。
如果按照《治安處罰法》,對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確實規定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處罰範圍,而五日拘留已經屬於從輕。但問題在於,很多網民認為僅僅是這樣罵人,不至於采用行政拘留的手段。同時,現場實施交通執法的同屬界首市公安局下屬部門,因此網民認為這屬於“報複”。
北京時間“銳評”認為,網民的這種質疑並非沒有現實基礎,網絡上類似罵街的行為其實很多,如果按照現在的這個標準,那麼恐怕要拘留的人有相當一批,這讓人懷疑警方是選擇性執法;同時以往也有過警察濫用行政處罰權的事例,比如對吐槽“食堂難吃”的網友實施拘留,之後這種行為雖然被糾正、問責,但難免會讓公眾產生憂慮,擔心警方濫用權力。
當然,銳評君也理解警方試圖維護執法權威和執法人員人格尊嚴的動機,隻不過從社會效果看,這樣的執法固然有助於警方立威維權,但是卻容易產生不良的社會評價,相較之下未必是最有選擇。
實際上,對於這樣情節較輕的行為,警方在使用行政執法權時也應當謹慎,既要考慮到法律規範,也要考慮到社會效益,甚至不排除對“瓜田李下”的避嫌。
那麼對於這種在微信群辱罵執法人員的行為,其實不妨對初犯者先采取批評教育的措施,一方麵告知其微信群內也不能放肆胡言、侮辱他人,另一方麵節省執法成本的同時也不至於引發太大的社會質疑,同時還能有效地普及相關法律法規;而對於再犯甚至屢教不改者,則不妨采取拘留措施,那麼相信公眾也更能理解警方的執法行為,獲取更好的社會效益。
文/北京時間評論員 梁千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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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09-07 21:4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