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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廣東省統一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

記者27日從廣東省地稅局獲悉,從10月1日起,廣東地稅將統一全省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規範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同時降低核定征收標準,預計每年可為全省相關企業減稅2億元。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政府關於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要求,將減稅降負措施落到實處,廣東地稅積極發揮稅收職能作用,近日出台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以下簡稱《辦法》),助力企業提質增效。

《辦法》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按經營範圍分為工業企業、商業及其他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其購銷環節應征的購銷合同印花稅,分別按其銷售收入的70%、50%和30%作為計稅依據核定征收,在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規範核定征收,堵塞征管漏洞的同時,在全省範圍內實現了印花稅核定征收標準的統一下降。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一是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納稅憑證的;二是拒不提供應納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納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是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未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據廣東地稅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以年為單位,每次核定最長不超過3年。核定由稅務機關發起,納稅人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集體審議方式確定核定征收印花稅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調整或取消核定的申請。

最後更新:2017-09-27 13: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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