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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最嚴禁酒令” 要求檢察機關公務活動中全麵禁止飲酒

趕在元旦小長假啟動前,12月29日,最高檢公布最新修改後的“禁酒令”。南都記者了解到,與2009年版《最高人民檢察院禁酒令》相比,修改後的版本堪稱“全麵升級”,要求檢察機關公務活動中全麵禁止飲酒。

此次修改後的“禁酒令”,包括“六個嚴禁”,即嚴禁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日中午飲酒;嚴禁在檢察係統舉辦的各類會議、考察調研、學習培訓、檢查指導、請示匯報等公務活動期間飲酒;嚴禁司法辦案和執行公務期間飲酒;嚴禁攜帶槍支、彈藥、檔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載體飲酒;嚴禁到可能影響公正辦案和檢察機關形象的場合飲酒;嚴禁佩戴檢察標誌和著法警製服在公共場所飲酒。

南都記者了解到,同此前相比,“禁酒令”中不僅直接刪除了“接待活動中不文明飲酒”和“不能酗酒”的表述,對於“公務活動”的場景也做出更為詳細的舉例。另外,還將禁止飲酒的場合由此前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各種場合”進一步擴大為“可能影響公正辦案和檢察機關形象的場合”,要求更為嚴格。

對於違反“禁酒令”者,問責措施也有所升級:

此前“禁酒令”要求,凡違反禁令之一者,發現一次警戒一次,一年內累計三次者,本人和所在單位當年不能評為先進,並責令當事人脫崗學習半個月,在本單位通報批評,重新上崗仍不改正者,予以辭退。因飲酒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而修改後的“禁酒令”,則進一步要求:對違規違紀飲酒行為要嚴肅查處並及時報告,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紀檢紀處分,尤其對領導幹部發生的違規違紀飲酒行為要從嚴處理,決不能姑息遷就。對執行禁酒令不力、導致本單位違規違紀問題多發頻發,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產生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並公開通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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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半省份已發“禁酒令”

南都記者據公開消息統計,目前,中央層麵,除最高檢外,中央軍委、公安部、保監會等部門都已發布“禁酒令”,嚴禁公務活動飲酒;而在地方層麵,至少有過半數省份也公開發布了“禁酒令”。

早在2003年,公安部率先頒布《公安部機關禁酒規定》、《公安部五條禁令》,嚴禁公安人員工作時間喝酒。此後,不少地區、部門也先後出台了“禁酒令”。

但由於政策落實、監管問責問題,在部分地方和單位,禁酒令一度如同“一紙空文”。

這一狀況在十八大後全麵收緊。隨著中央狠抓“四風”,嚴查公款接待、大吃大喝,各地各部門開始嚴抓公務接待禁酒。

公開報道顯示,2013年1月9日,海南省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係群眾的規定》,明確“今後省內公務接待要按標準定點接待,不喝酒”,這一規定是十八大後首個地方版的“禁酒令”。

同年8月,黑龍江省委辦公廳也發文,要求省級班子領導和省直單位幹部職工到省內市(地)及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公務活動,就餐一律不允許飲酒。

同年10月,吉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下發《吉林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其中第十條規定: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飲酒。

其後,新疆、湖南、浙江、江蘇、安徽等省份相繼出台公務接待禁酒令。而貴州省今年9月起正式實施的《貴州省公務活動全麵禁酒的規定》則被稱為“史上最嚴禁酒令”。

南都記者也關注到,不同地方和部門的“禁酒令”,尺度也略有不同:

比如保監會“禁酒令”有五條,除了規定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日午間,一律不準飲酒;公務活動中禁止提供和飲用任何酒類,包括私人自帶的酒類;嚴禁部門和單位之間相互宴請飲酒;禁止公款購買或贈送任何酒類。此外還規定:“公務接待一律不準飲酒。因外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飲酒的,須報經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批準,從嚴進行控製”。

而貴州省的禁酒令則明確:全省範圍內的公務活動,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類,一律不得飲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任何酒類,包括私人自帶的酒類;一律禁止公款贈送任何酒類;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日午間,一律不準飲酒等。規定將以往禁令中禁止的高檔酒水擴大至任何酒類,包括各類白酒、紅酒、黃酒、啤酒、果酒及其它含有酒精的飲料。

廣東省廣州市在11月底發布的“禁酒令”則要求:一般公務活動全麵禁酒;嚴禁公款購買、飲用任何酒水;嚴禁飲用任何單位提供和私人自帶的酒水;嚴禁公款購送任何酒水。此外,“禁酒令”中還規定,確需要公款購買和使用酒水的要嚴格實行“先審批後接待”製度,一律由本單位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批。尤其是要購買和使用零售價每500毫升499元以上高檔酒水的,需報同級黨委、政府分管領導或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簽批。

(原標題:最高檢發布“最嚴禁酒令” 要求檢察機關公務活動中全麵禁止飲酒,問責措施也有所升級)

最後更新:2018-01-01 0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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