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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證券起訴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 連帶責任人

《中國經營報》記者近日獲悉,“欣泰電氣欺詐發行退市”案已進入追償階段。興業證券起訴會計所、律所、欣泰電氣等26名被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超出自己應賠數額的損失226858909元。

興業證券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為了保護投資者權益,公司之前先行做出賠付,目前就此事對其他責任人進行追償也是正常程序,相關部門正在積極處理。

新古律師事務所王懷濤律師認為,興業證券對追償享有訴權,但追償的前提是其他主體存在過錯,然後再綜合損失、責任大小、收益、風險等因素決定追償多少。而此前達成和解的賠償屬於雙方自願處分權利,並不對其他主體有效,按法理不能構成對其他責任主體要求賠償金額的依據,隻能在確認其他主體有過錯的前提下,作為法院判處賠償金額時參考的一個因素。

“先賠後償”法理依據欠缺

受“欺詐發行”牽連,欣泰電氣、興業證券、興華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東易律師事務所也先後受到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9月19日,北京二中院官網一則題為《二中院受理“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引發的證券糾紛案》消息顯示,興業證券為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自己先行賠付投資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應賠數額的2.27億元損失,將丹東欣泰電氣公司和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出具審計報告的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及直接主管人員;欣泰電氣相關責任人;欣泰電氣控股股東遼寧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被告起訴到法院。目前北京二中院已受理該案。

興業證券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行為屬於證券市場侵權行為,自己與眾被告對於投資者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自己所設先行賠付專項基金賠付的金額已大大超出自己應當承擔賠償的份額,故就支付的超出自己應賠償的份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進行追償,要求判令各被告賠償自己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因先行賠付投資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應當賠償數額的損失226858909元。

2016年8月,因“欺詐發行”,欣泰電氣成為創業板退市第一股。2017年6月,興業證券設立5.5億元“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用於先行賠付投資者的損失。目前第一階段已向適格投資者先行賠付合計2.37億元。

受“欺詐發行”牽連,欣泰電氣、興業證券、興華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東易律師事務所也先後受到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律師認為,整個案件按理應該先對民事賠償進行審理,如果對於投資者的賠償是法院判決,那麼追償起來更為方便。但此案涉及上市公司退市,波及的投資者較多,在其中一個責任主體(興業證券)選擇自願和解先行賠付的情況下,其追償難度會很大。

他強調,興業證券的先行賠付方案本質上是一個跟投資者的和解協議,是興業證券和投資者之間的事情,並不具備生效判決書的法律效力。在基於和解情況下賠償的金額,不能作為後續向其他連帶責任主體進行追償多少金額的判定。對於興業證券追償其他責任主體的案件,應該以法院對於證券虛假陳述責任案件的審理為基礎,否則追償的基礎堪憂。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立彤律師認為,處罰大小與主觀故意程度正相關。明知有假一起幫著造假與主觀過失,兩者要承擔的責任、賠償的金額還是不一樣的,後者承擔的責任減少,因此,“此次追償的問題點可能還是在於過錯的確定、責任的劃分。”

國楓律師事務所謝剛、鄒高琦兩位律師在撰寫的文章中則給出了一些興業證券可以追償的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兩位律師認為,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第一,從公開消息來看,目前是否已有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賠付範圍及金額計算尚不確定。因此,興業證券先行賠付的款項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值得探討;第二,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中對各責任主體的責任認定已經有所區分,法院可能將其作為參考因素在責任大小劃分時予以考慮。

IPO中介機構再敲“警鍾”

王懷濤律師認為,責任主體相互追責能倒逼雙方今後審慎盡職。

興業證券此次對其他連帶責任主體進行追償也有先例。

2013年5月10日,作為創業板首家欺詐發行上市公司萬福生科IPO的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平安證券出資3億元設立專項補償基金後,也采取了“先賠後追”的模式,即由平安證券先以基金財產償付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然後通過法律途徑向萬福生科虛假陳述的主要責任方及連帶責任方追償。若投資者不接受基金的補償方案,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萬福生科虛假陳述相關責任方予以賠償。

記者從平安證券相關人士處了解到,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案件中,主動設立賠付基金,先行賠付投資者損失之後,也可對其他責任人進行後續的追償,並且目前已追償完畢。

不過,平安證券當時采用的是協商解決的方式,且隻對萬福生科大股東進行了追償,而興業證券通過法律訴訟手段向除欣泰電氣以外的其他會計所、律所等中介責任人進行追償。

許峰律師樂觀地表示,從投資者權益保護角度,有責主體互相追償是好事,可以督促發行人以及多家中介互相監督、盡量保持獨立性。互相追償或許還可以有效避免中介機構一起出具對投資者嚴重不負責任的意見。

王懷濤律師也認為,責任主體相互追責能倒逼雙方今後審慎盡職。在啟動訴訟之前如果和其他被告已做過充分溝通未果,追償可能是其無奈的選擇。

記者從欣泰電氣證券事務相關人員處獲悉,“公司目前正在積極協調,退市之後正積極準備退回新三板的相關工作,預計10月6日能在新三板掛牌。”

另據記者了解,投資者賠償情況已經接近尾聲,8月7日之前已陸續將錢打到投資者賬戶上了。

(原標題:興業證券起訴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 連帶責任人 責任主體相互追責倒逼IPO中介審慎盡職)

最後更新:2017-10-08 01: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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