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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資訊
兩部委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
記者2日從財政部獲悉,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對我國居民企業(包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分回國內符合條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關稅收支持政策”的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製發《通知》,明確在現行分國(地區)別不分項抵免方法的基礎上,增加不分國(地區)別不分項的綜合抵免方法,並適當擴大抵免層級,進一步促進利用外資與對外投資相結合。
現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於鼓勵我國企業“走出去”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以及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日益增加,現行分國抵免法已經難以完全適應新的發展形勢需要。
《通知》賦予納稅人選擇權,對境外投資所得可自行選擇綜合抵免法或分國抵免法,但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實行綜合抵免法,對同時在多個國家投資的企業可以統一計算抵免限額,有利於平衡境外不同國家(地區)間的稅負,增加企業可抵免稅額,有效降低企業境外所得總體稅收負擔。同時,綜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額抵免原則,不會侵蝕所得稅稅基。
此外,《通知》規定,企業選擇采用不同於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餘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餘年限內,按新選擇的抵免方法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即企業此前在分國抵免法下還有尚未抵免完的餘額,可在稅法規定5年結轉期的剩餘年限內,按照綜合抵免法計算的抵免限額繼續結轉抵免。
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越來越多地“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很多企業在境外投資中需要專門架設中間層企業,現行抵免不超過三層的限製難以完全適應企業“走出去”的實際情況。為更好地鼓勵中國企業“走出去”獲取境外資源、市場、技術等關鍵要素,《通知》將抵免層級由三層擴大至五層。
一般來講,抵免層級越多,消除重複征稅就越徹底,但抵免層級增多後,納稅人計算更為複雜、稅務機關也會麵臨較大的征管壓力。現行政策規定我國境外所得抵免層級不超過三層,是適應當時納稅人遵從度和稅收管理水平的。隨著近年來企業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稅務信息化建設的推進,納稅人遵從度和稅收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高,實施統一的五層抵免可以使抵免更加充分,在稅收征管操作方麵也具備相應的基礎。
最後更新:2018-01-02 11: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