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財經資訊
保險強監管升級:差異化分類管理
2017年定義為保險行業的“強監管”之年順理成章。
2017年以來,保監會已累計發出37份監管函,明顯超過2013年至2016年曆年的數量,甚至超過2014年至2016年的總和。這些監管函主要針對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電銷網銷方麵。30餘家險企中,20家險企因關聯交易不合規或對關聯交易的管理不合規;8家險企因產品問題;6家險企因網、電銷業務違規。
此外,截至2017年12月12日,保監係統(保監會與地方保監局)合計開出836張行政處罰決定書,累計罰款10927.7萬元。對比來看,2016年保監係統累計罰款為7836萬元,2017年罰款金額已超出去年40%,創曆史最高紀錄。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上半年保監會開展了首次覆蓋全行業的公司治理現場評估,對部分問題突出的公司,於10月份陸續分三批下發監管函。
出重拳整治行業亂象
2017年以來,保監會連續對外發布強化保險監管、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市場亂象、彌補監管短板等通知文件,推動市場環境向好。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係教授庹國柱認為,目前監管要點都是根據保險業發展中出現頻率較高的突出問題確定的,比如最近因關聯交易對某公司的處罰,對公司股權變動真實性的質疑,以及公司治理方麵比較混亂等,電網銷目前問題也比較多。所以,抓這些問題是對的,這對整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對於電銷網銷業務的規範與監管首當其衝,人保、國壽等老牌險企接連受罰。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認為,電網銷是保險業新興的渠道,但其發展可能與原有的規則不相容。因此,要以開放包容的心態對待,一些新的形態往往超過了現有監管規則的適用範圍,突破現有的部分監管框架。如何通過製定、維護和恪守“抽象的、一般正當行為規則”,尊重保險公司的不同選擇,以維護其競爭方式的多樣性,考驗監管部門的智慧。
2017年10月31日,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巡視員、副局長羅青表示,保監會開展“亮劍行動”以來,共派出925個檢查組、2871人次,檢查923家保險分支機構和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涉及法人主體42家。截至10月31日,共計處罰保險機構157家、罰款2540.7萬元,處罰個人254名,罰款827.65萬元。
從上述一係列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電銷網銷的處罰金額之高、處罰決定書之多,可看出監管層打擊保險行業違規銷售現象的決心之重。
劍指股權及公司治理
2017年以來,保監會不斷加強對保險公司股東股權監管、公司治理,嚴監管重錘接連落地。尤其在2017年3月份,保監會開展的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現場評估工作,是公司治理監管啟動以來首次覆蓋全部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全麵評估。
2017年4月,保監會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確嚴禁違規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通過投資多層嵌套金融產品等手段隱匿或轉移資金去向、通過“抽屜協議”“陰陽合同”等形式繞開監管要求以及通過各類資金運用形式變相向股東或關聯方輸送利益等行為。
2017年7月,保監會披露《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第二次征求意見版本,相比於第一版本,二次征求意見稿嚴監管趨勢明顯,保監會提出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表示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分類監管和穿透式監管。
朱俊生表示,“公司治理是公司經營的核心架構,決定了公司發展方向、戰略決策與市場行動,完善的公司治理是防範風險的最重要防線。關聯交易本質上也是由於公司治理不完善誘發的。但公司治理的製度基礎是產權,如果產權製度有缺陷,難以有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治理。”
華泰保險集團董事長王梓木認為,完善的公司治理是市場經濟成熟的表現,它主要包括兩大機製,一是製約機製,二是激勵機製。公司治理決定公司到底能夠走多遠、活多久。有的公司雖然很大,但是一項決策失誤就可能全盤皆輸,好的公司治理從根本上說具有糾錯的功能;有的公司很小,但活得很久,得益於它在治理方麵有完善的機製,不容易出事。未來公司的競爭最終將歸結於公司治理和公司文化的競爭。
2017年9月,保監會披露《2017年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估有關情況的通報》,把公司治理擺至首要位置。10月至今,評分較低的公司分三批被下發監管函,主要問題集中在“三會一層”運作、內控與合規管理、關聯交易管理以及股東股權等方麵。
2017年12月,保監會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座談會上,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強調,加大保險市場改革力度,嚴格保險市場準入製度,強化公司治理有效性,堅決治理股權和資本金管理等突出問題,讓守法合規經營成為市場主體的底線和保險行業常態。
差異化監管嶄露頭角
監管趨嚴的背景下,保監會2018年差異化監管的趨勢逐漸顯露。
保監會近期發布了《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將對保險公司進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能力評估和量化評估,基於綜合評分進行綜合評級,對A、B、C、D四類保險公司實施差別化監管。
據悉,在2017年4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舉辦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資金運用專委會第二次會議暨保險資金運用高端研討會”上,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相關負責人曾指出,實施分類監管和重點監管,支持穩健規範機構拓展業務,限製或取消高風險保險機構的有關業務。在資金運用領域,針對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負債結構、風險情況以及監管記錄等不同情形,采取差異化監管方式,實施分類監管和重點監管。
海通證券研報分析,保監會計劃於 2018 年正式發布實施監管辦法,將顯著強化A類公司的競爭優勢,嚴格限製C類和D類公司,行業集中度有望進一步提升。上市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組織體係健全,內部控製流程完善,已較好地實現了期限結構匹配、成本收益匹配、現金流匹配,因此預計均可享A類公司的政策支持。而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存在“短錢長配”“資產收益無法覆蓋負債成本”“流動性不足”“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等問題,在強監管下或將難以為繼。
2017年保險業部分文件及要點
2017年1月4日《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
要求保險公司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內部審計部門共同組成合規管理的“三道防線”,各自履行相應合規管理職責。
2017年1月24日《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進一步明確保險機構股票投資監管政策,規範股票投資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2017年4月23日《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
明確當前保險業風險較為突出的九個重點領域,並對保險公司提出了39條風險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個方麵。
2017年5月4日《關於保險業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將逐步調整和優化比例及資本監管,積極推進差異化監管和分類監管試點、著力防範和化解重點領域的風險隱患等。
2017年5月19日《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立即對2016年以來公司銷售管理合規情況開展自查自糾,重點針對產品管理、信息披露等業務環節。
2017年6月22日《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開業驗收工作的通知》
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籌建行為,在源頭上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有效防範經營風險,從四個方麵嚴格開業驗收工作,預防公司管控不到位、經營激進、治理失效、資本不實等風險。
2017年7月10日《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法》
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消費權益可保障。
2017年8月4日《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方案(征求意見稿)》
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框架,細化監管措施,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償二代二期工程按照“邊建設、邊實施”的工作思路,成熟一個,發布一個,實施一個,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全麵完成建設實施。
2017年10月20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對行業存在償付能力風險、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不強等問題,通過建立多層次的監管措施、強化檢查監督機製等,進行有針對性的化解。
2017年11月15日《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首次明確提出,“除健康保險公司外,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應當成立專門健康保險事業部。對保險公司開展健康管理複工作時的定價、數據安全、醫患關係等內容進行詳細規範。”
2017年12月15日《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進一步防範保險業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加強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提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原標題:保險強監管升級:差異化分類管理)
最後更新:2017-12-31 09: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