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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出台房產稅實施細則 個人所有非營業房產免征(附官方回應)
今天,網絡上關於寧夏出台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消息,引起網民的關注,有人誤以為寧夏要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本次修訂的《細則》不涉及個人住房征稅問題。《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寧政辦發〔2017〕178號)第五條中明確了“除《中國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的免稅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因此,新舊《細則》均不存在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的問題。
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第五條解釋說明
2017-10-20
2017年10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寧政辦發〔2017〕178號),是對1987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寧政發〔1987〕3號)的修訂完善,現就第五條解釋說明如下:
一、第五條中“除《中國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是指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二、在此基礎上,又明確了以下內容: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納稅人,可按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三)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2017年10月20日
【相關報道】
寧夏出台房產稅實施細則 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近日,寧夏出台《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明確寧夏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包括各類開發區、各類園區)範圍內征收,新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官方回應:寧夏回族自治區地稅局關於對寧夏出台房產稅實施細則誤讀的回應)
《細則》明確,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
《細則》規定,購買新建商品房,房產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購買存量房,房產稅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出租、出借房產,則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而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房產稅則是從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
另外,自建的房屋,房產稅將從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此外,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細則》明確,房產稅將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分季繳納的稅款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繳納入庫,入庫期限最後一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後順延。年應納房產稅額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納稅人,納稅人可以自願采取全年一次性申報納稅,繳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終了後15日內,入庫期限最後一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後順延。
《細則》稱,四類房產將可免納房產稅,一為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納稅人,可按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二為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三為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四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附《細則》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包括各類開發區、各類園區)範圍內征收。
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未設立地方稅務機關的市、縣(區)由房產所在地的國家稅務機關征收(下同)。
納稅人跨市、縣(區)使用房產的,由納稅人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製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製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納稅人,可按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三)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第六條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稅免稅的,按《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收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減稅免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分季繳納的稅款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繳納入庫,入庫期限最後一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後順延。
年應納房產稅額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納稅人,納稅人可以自願采取全年一次性申報納稅,繳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終了後15日內,入庫期限最後一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後順延。
第八條 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第九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寧政發〔1987〕3號)同時廢止。(文章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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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寧夏回族自治區地稅局關於對寧夏出台房產稅實施細則誤讀的回應)
最後更新:2017-10-21 02: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