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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散覬覦場外期權配資 監管欲封堵“看不見的客人”

“從本質來看,現存的場外期權絕大多數合約就是場外配資,剩下的就是一些客戶做套保和鎖定收益。”滬上一家大型券商營業部的人士也向記者透露。

暗度陳倉?

近日,有消息指出,中期協發文要求期風險管理子公司不得與自然人客戶開展衍生品交易服務。市場普遍認為,中期協的文件關上了最後一道自然人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大門。但事實上,一些機構已經研究出辦法繞開監管,讓自然人參與其中。

另一方麵,場外衍生品業務近年來發展迅勐,但其杠杆和變向融資的屬性也成為配資的另一個主戰場。

監管層近兩年組織數次核查並對權益互換等業務進行指導。但今年場外期權業務在多重因素刺激下規模大漲,成為主要的場外衍生品產品。

然而,場外期權具有杠杆和配資的屬性,部分風格激進的券商甚至鼓吹利用場外期權替代原有配資業務。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券商處了解到,目前監管層或有意加強對相關業務的監管,預防市場參與配資的熱情重燃。

配資新戰場

近一兩年來,監管層對場外衍生品業務加強監管,並且提出要求。以2016年底地方證監局對轄區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核查為例,其核心要求是不得為客戶提供融資或變相融資服務。

顯然,監管層已重視市場利用場外衍生品業務進行配資的情形。但此前監管重心放在收益互換為代表的衍生品業務上。

10月10日,一位興業全球基金的人士告訴記者:“前兩輪在配資這一塊的監管實際上查的就是以收益互換為代表的衍生品,這種業務基本類似場外版融資融券,具有很強的杠杆性,同時因不透明的特點很難被管理。當時來說,場外期權的規模不大,個股期權的範圍也很小,因此場外期權並沒有吸引過多的監管關注。”

然而,2017年以來在各種因素的刺激下,券商場外期權業務發展迅勐。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證報價係統披露的月報數據顯示,2017年上半年,證券公司的場外權益類衍生品新增初始名義本金,同比變化不大,但其中期權業務新增規模逐月提升。

數據顯示,2017年1月、2月份,單月新增場外期權業務規模均不足150億元。但到6月份,這一業務的規模已經升至近320億元。與此同時,場外期權業務單月新增交易數量也由年初不足450筆增至6月份超過1100筆。

刺激場外期權業務迅勐增長的主要因素便是利用場外期權進行配資的需求大漲。

上海一家大型券商營業部打出場外期權宣傳資料時,甚至稱“場外期權如何替代配資,不要再錯過這波紅利期了”。

10月10日,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深圳營業部總經理向記者表示,兩者性質完全不一樣,雖然場外期權有些地方與配資效果相似。

“從本質來看,現存的場外期權絕大多數合約就是場外配資,剩下的就是一些客戶做套保和鎖定收益。”滬上一家大型券商營業部的人士也向記者透露。

記者從券商處了解到監管層或已經做出限製。深圳一家券商負責場外期權的人士表示,“目前公司場外期權的增量業務已經限製,隻能做存量。”

前述深圳地區營業部總經理向記者表示,由於很多中小券商路子太野,把場外期權當作配資來做,長此以往肯定會受監管關注。目前公司較以往更謹慎了,對於單純想通過場外期權達到配資炒股目的的生意,已經不接單了。

個人參與仍存

由於場外期權能做到配資的效果,對於想配資炒股的投資者而言,提供另一種渠道,這對牛散而言有難以拒絕的魅力。

從另一個角度看,監管層完全切斷自然人參與場外衍生品業務的目的,也是遏製利用場外期權業務進行配資的規模。

但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的調查,自然人仍舊能通過私募機構繞開監管參與場外業務,完成配資。

據了解,受監管要求,在券商場外期權業務中,個人投資者一直不被允許直接參與交易當中。

深圳一家券商負責場外期權的人士解釋,場外期權是機構與機構之間的交易,自然人隻能通過產品的形式合法合規參與。

9月27日中期協的監管亦明確提出期貨公司以及風險管理公司不得與自然人客戶開展衍生品交易服務。這把個人直接參與場外期權的方式全麵封堵。

但牛散的配資需求,始終助推場外期權業務的波濤洶湧。為幫助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部分券商各出奇招規避監管。

比如讓個人投資者和合作私募簽訂“委托代持”協議,通過私募通道和券商進行場外期權交易。

上海一家私募正是如此操作的。其宣傳資料稱,公司長期經營股票配資、個股場外期權;麵向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可投資滬深所有個股;杠杆高達20倍,打破以往5倍的上限。協議在1個月到1年期間不等。

從操作過程介紹來看,假設個人投資者與該私募簽署代買代持價值100萬的個股期權,私募收取7.2%期權費,雙方約定到期行權。到期後個股上漲26.2%,個人投資者行權,盈利100萬×26.2%=26.2萬元,淨收益26.2萬-7.2萬=19萬元。

該私募聲稱,場外期權優勢除高杠杆外,個股還能滿倉操作;同時風險可控,沒有鎖倉和平倉,無需保證金和利息。從該私募的場外期權合作券商來看,多家上市大型券商均在列。

前述深圳一家券商人士認為,對於個人投資者走私募基金通道方式參與場外期權,監管難以全麵禁止。

另一種辦法則由個人投資者尋找其它投資人共同成立資管計劃,但實際上由該名自然人作交易決策,從而繞過個人身份的直接監管問題。

一家期貨公司人士向記者解釋,如果私募產品為單一型,備案不容易通過;但如果是集合型,會增加監管難度。

(原標題:牛散覬覦場外期權配資 監管欲封堵“看不見的客人”)

最後更新:2017-10-12 05: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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