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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稅收問題待完善 相關優惠政策有望加快出台

隨著17萬億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逐步落地,PPP模式稅收問題日益引起各方關注,比如PPP項目公司涉及資產移交和轉讓容易產生的重複征稅問題等。

近期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在第三屆中國PPP融資論壇時提出,要完善法規政策體係,出台PPP稅收政策。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王毅也在這次論壇上表示,如何完善稅收政策避免重複征稅都有待進一步規範。

第一財經記者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PPP模式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進入會簽階段,其中對避免對資產轉移交易環節重複征稅將有涉及。

目前,我國與PPP項目相關的稅收政策散見於各行業領域的相關稅收法規之中,並沒有製定專門的法規政策來解決PPP的涉稅問題。隨著PPP模式的應用漸趨廣泛,現行稅收法規政策有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PPP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和修訂。

比如,基於績效考核、風險隔離和項目融資等考慮,社會資本一般會成立單獨的SPV(特殊目的設立的法律實體)公司建設運營PPP項目,這就涉及到前期社會資本和政府向SPV公司注入各類資產和合作期滿後SPV公司資產移交政府等環節,相應在交易環節的征稅可能導致PPP項目稅負增加。

又如,PPP項目前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基礎設施和設備,而項目公司需在項目正常運營後依據服務績效獲得穩定、合理的回報,即項目前期大量成本投入與後麵長期穩定的收入存在期限錯配,也可能導致相應稅負的增加。

在近日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稅學院PPP稅收研究中心成立大會上,PPP業內人士在熱議PPP存在的稅收問題。

北京華誠永勤投資谘詢公司董事長、稅務專家張春平在上述會上表示,SPV是在專項計劃中為風險隔離而設立的載體,類型主要有SPC(特殊目的公司)、SPP(特殊目的合夥企業)、SPF(特殊目的基金)等。按現行法律規定,若為我國境內注冊的SPC,應視同我國境內居民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於SPC除了該項投資業務外,往往沒有其他業務,因此收入的有效抵減項不足,進而容易導致該公司的稅負增加。

廣東粵海水務公司財務部總經理閆曉鋒親手操刀了兩個國家級PPP示範項目。雖然項目實操經驗豐富,但閆曉鋒仍感到,在PPP模式之下,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和稅收負擔的測算上仍然有很多困惑待解。同樣在水務領域參與PPP項目較多的企業,北控水務集團西部區稅務負責人李慧在會上坦言,他們在實踐中也遇到了不少稅收困惑,例如相關政策不夠明確,各地稅務部門的政策執行不盡相同等。

財政部PPP專家紀鑫華告訴第一財經,目前我國PPP項目廣泛運用於公共服務各領域,相關部門針對這些公益性領域已製定了諸多的稅收優惠,應注重在PPP項目中用好這些現有的優惠政策,以切實減少社會資本服務成本,並最終降低項目所在地方政府的負擔。而針對現有企業做PPP遇到的問題,應通過相關稅收優惠製度的設計,避免企業因采用PPP模式而導致的稅負增加,以更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同時加強對享受PPP稅收優惠的項目的審核,既能杜絕偽PPP項目包裝後偷逃稅,也能更好地發揮政策導向作用。

在上述會議上,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稅收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稅收籌劃研究會副秘書長劉穎表示,PPP項目持續時間長,涉及的領域多,業務環節複雜,要進行全生命周期的精準稅負測算並不容易,但在項目具體模式選擇、融資股權結構設計以及資產移交等重大業務環節時最好請專業人士協助,以保證不出現重大稅收風險。

財政部PPP專家、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崔誌娟則強調,PPP項目存在一定的稅收特性,研究PPP稅收問題要通盤考慮項目全生命周期,不能割裂業務流程。例如,稅務處理的不確定性、稅收政策的可協商性、稅收處理的可持續性與穩定性以及稅務成本對項目收益存在顯著影響等,都需要通盤考慮。

中國財稅科學研究院PPP研究所研究部主任陳新平分析,PPP的成功運行須建立在項目自身“財務平衡”的基礎上,其間,稅收政策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與政府的合作過程中,稅收是社會資本不能控製的變量,其高低及變化將直接影響著社會資本的運營成本與服務價格水平。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稅學院院長姚東旭稱,希望將稅收研究中心打造成為一個務實開放的研究平台、交流平台、合作平台,發揮學院的稅收政研優勢,推進PPP項目的規範實施。

最後更新:2017-11-22 00: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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