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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規範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禁止為無資質機構提供資金

在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同時,監管部門同時對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也提出相關措施。上證報記者14日獲悉,已有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收到監管部門下發的《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其中提出持牌消費金融公司關於現金貸業務規範的具體措施,包括不得通過P2P網絡借貸撮合等任何方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等。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是銀監會批準設立的23家持牌非銀機構,為個人提供消費(不包括購買房屋和汽車)貸款,其中20家有銀行背景,部分有產業背景。

記者獲悉的文件顯示,監管部門針對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的具體措施包括不限於:

一是禁止轄內消費金融公司通過P2P網絡借貸撮合等任何方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禁止轄內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簽訂三方協議等方式與無放貸業務資質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二是禁止轄內消費金融公司將授信審查、風險控製等核心業務外包;禁止轄內消費金融公司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督促消費金融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三是督促轄內消費金融公司嚴格執行《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投資餘額不高於資本淨額的20%”的監管規定,且投資範圍嚴格限定於債券等固定收益類證券,不得直接投資或通過理財等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四是加強轄內消費金融公司自主支付類貸款業務監管,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要求,禁止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督促其嚴格貸前交易背景真實性調查,加強貸中資金流向監測,強化貸後貸款用途驗證和後續管控工作,依法合規,有序自主開展自主支付類貸款業務。

最後更新:2017-12-14 13: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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