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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自貿區2018版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發布

記者1月17日從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廣東自貿辦)獲悉,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和深圳市分局分別發布實施了2018版廣東自貿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新版實施細則對廣東自貿區內主體義務、經常項目外匯業務、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等多個方麵進行了細化和明確,同時加大監管力度,並創新性地對外匯NRA賬戶(境外機構的境內外匯賬戶)結匯規則作出詳細規定。

2018版廣東自貿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包括《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和《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兩個文件簡稱2018版《實施細則》)。

據介紹,2018版《實施細則》按照國家的最新政策導向,在2015版《實施細則》基礎上進行了政策創新與調整。總則部分明確規定區內機構、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外匯業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信息,主動報告異常或可疑情況,配合監督檢查和調查,進一步明確了區內主體的責任與義務。

在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方麵,新增了“注冊且營業場所均在區內的銀行可自主審慎選擇區內企業,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審核電子單證”。

在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麵,對區內融資租賃業務外匯管理作出了以下調整:一是融資租賃采用回租結構的,出租人可以以外幣向承租人支付租賃設備價款,承租人收取的外幣可以辦理結匯。二是進一步明確承租人需提交的資料。三是進一步明確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應劃入的賬戶類型。

在外匯市場方麵,創新性新增“允許注冊且營業場所均在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外匯NRA賬戶)結匯業務”,並出台了《試驗區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操作規程》,對外匯NRA賬戶結匯規則作出了詳細規定。

在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參與主體方麵進行了調整,規定具備一定特征的區內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符合條件的,可備案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其特征包括但不限於此類機構與跨國公司外匯管理集中運營管理的緊密度,是否有利於切實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是否有利於支持本企業集團的主營業務,是否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等。

在外匯業務監管方麵,一是明確規定外匯局依法對試驗區相關業務進行監管,開展非現場統計監測,完善外匯收支預警指標體係,對異常或可疑情況進行風險提示。二是加大了對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規定區內機構、個人違規的,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進行處罰,並視情節暫停或取消相關主體辦理2018年版《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業務。

據悉,2018版《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完善了自貿區外匯改革試點使其標準化、規範化、可操作性,促進自貿區建設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對進一步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有效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最後更新:2018-01-17 14: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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