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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的風險與監管應對

摘要

病毒事件本身和比特幣沒有太大關係,不過是比特幣碰巧成為贖金“介質”而已。

  2017年5月份,因“Wanna Cry”病毒感染多國計算機,並要求被勒索者以比特幣作為贖金支付,使得比特幣再度成為全球輿論焦點。然而,病毒事件本身和比特幣沒有太大關係,不過是比特幣碰巧成為贖金“介質”而已。比特幣等數字資產雖是2009年來以來金融科技領域的新事物,但影響力巨大,其中夾雜著許多誤解和相關風險。因此,有關監管機構應及時形成合理的監管思路,防範風險。

  一、比特幣的主要風險

  近年,比特幣領域主要風險包括:一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資產受各國政策與投機客炒作影響,幣值波動風險很大;二是有的國家缺乏政府監管,一些比特幣交易機構高管借機卷走客戶資金;三是交易機構自身網絡安全防範不到位,網絡受到安全攻擊,致使交易機構存儲的數字資產被盜,造成投資者損失慘重;四是一些違法者利用比特幣的部分匿名、跨國界全網絡流通和支付便利等特點,購買違禁品,從事犯罪活動,勒索病毒即是其中一例;五是近年一些犯罪分子打著“數字貨幣”名義,行傳銷、詐騙之實。

  雖然比特幣存在上述相關風險,但是,單個國家直接禁止比特幣使用或者交易,並無太多意義。比特幣是一種去中心、可點對點交易的全球化數字資產,其很難因為一紙法規,就“令行禁止”。另外,比特幣被2013年中國央行文件定性為虛擬商品,其屬於《民法總則》規定的網絡虛擬財產,禁止其交易無法律依據。比特幣可以實現點對點的交易,隻要互聯網存在,在現實中比特幣交易就無法禁止。

  當越來越多的國家通過立法,承認比特幣合法地位的背景下,正視比特幣的相關風險,並采取恰當的監管手段,防範風險,才是應有姿態。

  二、對比特幣的誤解

  比特幣總量有限,不大可能對央行法定貨幣形成威脅,也難以挑戰一個大國的貨幣創造或信用擴張。但是,由於比特幣存在部分匿名性等便利,一定程度上成為一些犯罪活動的“幫凶”。比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幣從事洗錢、傳銷、詐騙、非法集資或非法交易等違法行為。“Wanna Cry”病毒出現後,有人誤以為比特幣就是病毒。

  然而,比特幣本身不能簡單地被等同於犯罪(工具)。上述種種犯罪行為,古往今來一直存在,沒有比特幣,犯罪行為依然存在。諸如現金交易和其它網絡虛擬商品交易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替代方案。進一步說,幾乎所有新型商業模式和技術出現後,都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直到立法不斷完善,打擊和預防犯罪的技術手段不斷進步。

  三、正確認識比特幣的意義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資產,背後依托區塊鏈技術,運行依賴互聯網,事實上已是全球化資產。由於其標準化、可拆分和互聯網等屬性,在一些場景中,比特幣可被作為一種高效金融工具。

  比特幣及其他數字資產是區塊鏈技術目前最成熟的應用,具有很強的實驗價值和示範效應。中國鼓勵發展區塊鏈及比特幣等數字資產,具有國家戰略意義。中國是互聯網應用大國,但並非技術強國,互聯網技術的標準製定者是美國。區塊鏈未來可能成為金融行業的技術標準,中國在這方麵的研發與應用與歐美國家並無顯著差距,有搶占製高點的基礎,應主動出擊,引導製定未來金融技術的標準,掌握製高點。

  美國和日本等國先後將比特幣交易機構納入監管,日本承認比特幣為支付手段,德國甚至認可比特幣的私有貨幣地位,其開放的視野,值得監管者思考和借鑒。

  四、監管難題與監管“抓手”

  點對點的價值互聯網――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在帶來金融交易自由化及交易效率提升的同時,也給全球政府帶來監管難題。如前所述,比特幣的去中心化屬性,使其成為一種全球化信用資產的同時,也易被利用來從事非法活動,給全球監管帶來新挑戰。因此,對於去中心化的比特幣,監管者必須尋求合適“抓手”。

  比特幣圍繞生成、存儲、交易和應用形成了完整生態鏈。其中,交易環節的社會影響最廣泛。根據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2017年6月初的統計,國內三大交易機構交易量占全國交易量的80%以上。其他小型小交易機構大約有數十家。保守估計,交易者數量超過一千萬人。在交易環節,比特幣有典型的涉眾性。圍繞交易機構產生的風險當前最為集中,這包括洗錢、價格巨幅波動、市場操縱、信息泄露、交易機構跑路和黑客攻擊等等。因此,在這條產業鏈中,交易機構是監管的最佳“抓手”。

  這種數字資產交易機構有別於傳統交易機構。大型數字資產交易機構在數字資產存儲與係統安全、資產實時清算、全年365年持續不間斷服務等方麵,擁有較高技術水準,形成了一定的技術壁壘。交易機構提供了中心化的交易場所,提升交易效率、透明度和可監管性。由於中心化交易機構的存在,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能將大量合法交易需求凝聚在場內,降低監管成本。這樣,場外交易成本因此提高,很難形成大量交易,客觀上大大提升利用比特幣進行非法活動的成本。

  相反,如果沒有中心化的交易機構,投資需求會集中到更難監管的場外灰色地帶,對數不勝數的交易個體的監管成本,將遠大於對有限的中心化機構的監管成本。在全球範圍內,如美國的Coinbase、日本的Bitflyer、歐洲的Kraken等大型合規的交易均受到本國政府嚴格監管,承擔本國數字資產交易中介的角色。

  五、探尋合理的監管思路

  在全球金融科技突飛勐進之時,我們一方麵要鼓勵創業創新,一方麵應注重防範風險。比特幣相關監管工作,應遠離“一亂就抓,一抓就死”的困境,防止從治理的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

  對數字資產交易機構,監管者主要側重於在反洗錢及用戶識別、網絡安全、交易者權益保護、充分的信息與風險披露、交易資金的第三方存管以及比特幣(及其他數字資產)第三方存管等方麵,提出嚴格標準,製訂規則,要求交易機構遵照執行。筆者認為,對金融科技領域的創新事物,在不斷試錯中進行相應調整,在助推創新的前提下,建立合法合規健康發展的友好型環境,將是更合理的監管思路。

(原標題:比特幣的風險與監管應對)

(責任編輯:DF319)

最後更新:2017-06-18 01: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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